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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检方认为第四组证据取证地点问题无不妥

来源:重庆华龙网 作者:张一叶 阙影 庞可
2011年04月19日17:56

  华龙网4月19日17时讯 (数字记者 张一叶 阙影 庞可)检方举示第四组证据后,李庄与辩方律师先后进行质证。辩方律师对部分证人资格及取证地点提出质疑,并对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取证的时间提出意见,认为此部分证据无效。 对此,公诉人首先表示,对于本组证据辩方对搜集程序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证据本身的集取没有问题。按法律规定,在本组证据取证过程中,取证地点在证人的建议下,选择在某些正式场合,并无不妥。

  此外,对于辩方提出的俞明、张勤两位律师证言,是在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才取证,所以无效。公诉方答辩,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补充取证的时间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就不违反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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