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 (记者余晓洁、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五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这五种情形分别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说明时指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行政强制涉及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要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
为此,草案还修改了相关条款对行政强制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草案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强制法草案于1999年开始酝酿起草,历经2005年、2007年、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第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共收到3800多条意见和建议。
作者:余晓洁 周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