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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挂头孢死亡医方次要原因 诊所被判赔偿10万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1年04月23日06:22

  本报讯 徐州76岁的刘老太到诊所看病,因注射头孢过敏,经抢救无效死亡。老人的两个子女认为是诊所耽误了老人治疗,于是便把负责人李某起诉至法院。昨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采纳了医疗鉴定的结论,认定刘老太死亡主要因素是突发的过敏性休克,诊所抢救不到位是次要因素,判决李某赔偿刘老太死亡后各项损失的40%共计10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去年7月27日上午8点多。当天,长年患有咳嗽、痰多以及哮喘病的刘老太到一家内科诊所看病,接诊医师查看后进行了静脉滴注,可没想到,静脉滴注5分钟左右,刘老太突然剧烈咳嗽、有痰,赶紧停止输液,同时拨打120,并采取了其他的静脉滴注抢救措施。

  后来,徐州市急救医疗中心救护车赶到诊所,医护人员看到的急救病历记载:20分钟前输注头孢后,患者咳嗽,面色青紫、口唇发绀、颈动脉搏动消失,无呼吸心跳。救护车将刘老太送至医院,半个小时后刘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

  面对刘老太的突然死亡,两个子女认为是诊所抢救措施不对导致的,在今年1月份把诊所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费用25.6万余元。受法院的委托,鉴定机构对诊所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是:患者的死亡主要与她突发的过敏性休克有关,医方在抢救过程中措施不到位也与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是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

  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鉴定机构的意见,省高院、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诊所负责人李某赔偿刘老太死亡后带来的合理损失部分的40%,其余部分损失由刘老太子女自行承担。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孙冬花 韩正元 于英杰)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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