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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保质期食品退回厂家难监管个别超市“新”“旧”搭售难识别到期和过期食品安全监管存盲区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5日08:16
  ●对“临过期食品”实施搭赠销售已成为行业惯例

  ●将过期食品退给供货商的情况在各大超市很普遍

  ●超市“菜场化”只租摊位不负责食品来源和质量

  本报记者刘建

  “以前总觉得超市的食品比较让人放心,可如今却不是那么回事了”、“以后到超市购熟食要多留个心眼了”……

  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发生后,《法制日报》记者在街头采访发现,上海市民对超市出售的熟食制品不断提出质疑。

  据了解,根据规定,对于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超市等经营企业应当下架销毁。食品生产企业也绝对不能将过期食品重新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然而,《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现今上海超市的经营方式大多以代销为主,把临近保质期限的食品退还给生产商处理是行业的“潜规则”,“临过期食品”就这样进入了监管盲区,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风险和隐患。

  “临过期食品”有规定无强制性

  上海的陈阿婆近日遇到了一桩“郁闷”事。她在居家附近的水城路家得利超市买了一袋切片面包,拿回家才发现,距离保质期限只有两天时间。

  “这一大袋面包,一个人两天内怎么吃得完?”陈阿婆说。

  按照陈阿婆提供的线索,《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上海多家大中型连锁超市,发现大多数超市对即将过期的食品采取“混合”的摆放方式,顾客很容易把快过期的食品买走。而在酸奶、牛奶等冰鲜类食品柜台,商家则采取了“搭售”的办法。

  在徐汇区一家超市里,促销食品不下10种。记者看到,某品牌大罐装酸奶被两瓶一组捆绑在一起,黄色标签卡上写着“买一送一”,另一品牌酸奶是买10赠2,赠品用胶带直接粘在包装外,营业员解释是“促销”。记者仔细察看外包装后发现,有赠品的酸奶即将过期,因为捆绑在一起,印有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一面一律朝内,顾客很难留意到,而没有赠品的才是新近生产的。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关于“临过期食品”的管理早已有明文规定。2007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首次提出,“在超市卖场和社区食杂店销售的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并作出醒目提示”。但这一规定不是强制性措施,只是指导性意见,目的在于引导商家尽量提醒消费者。

  上海市一家超市的客服经理对《法制日报》记者坦言,对“临过期食品”实施搭赠销售已成为行业惯例,短时间内很难改变。毕竟很少有人会买快到期的商品,如果明示快过期,就意味着不能卖了。另外,“临过期食品”何时到达“临界点”也没有具体规定,超市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把握。

  处理过期食品有规定难执行

  据了解,早在2005年,上海的21家主要连锁超市企业共同推出一系列行业自律措施,具体内容是实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超市门店店长是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家大型综合超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由专人负责检查和监督超市内部食品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对食品配送、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控。熟食和散装食品,是连锁超市、大卖场加强管理的重点对象。

  然而,“染色馒头”事件让人们发现,这一措施早已名存实亡。据商务部出台的《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在经营场所内就地以捣碎、染色等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不过,事实上并非如此。涉案的华联超市杨新店店长丁志标说:“超市过期食品如何处理,取决于超市和供应商的协议。我们公司与盛禄食品公司约定,积压过期退回厂方,超市不进行销毁。”

  上海市一家大型卖场质保部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称,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下架后退给供货商,这种情况在各大超市其实很普遍。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副局长郑光辉介绍,很多超市为了节省处理过期食品的成本,往往在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向生产商退货。这种操作是目前业内通行的做法,许多销售企业甚至把它写入了和生产商的合同之中。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专职副主席沈国明认为,如今超市的经营模式变化很大。过去,商业企业与供应商是购销合同关系,商家买断厂家的产品,在商场销售;而现在,两者成了代销关系。产品进入超市,厂家要付“进场费”,产品卖掉后超市才与厂家结账,卖不掉的就退还。代销使零售经营越来越简单,但对供应商以及商品的监管力度则大大削弱。

  一直关注食品安全的上海市政协委员沈建华认为,现在的超市“菜场化”了。菜场化就像是超市出租摊位,超市不负责食品的来源和质量,只管收场地费,一本万利,旱涝保收。

  如何切断到期和过期食品回流

  《文汇报》与上海大学上海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最近联手开展了一次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快速抽样调查,调查数据显示,有64%的市民对超市熟食制品的食品安全产生疑虑,表示“以后肯定会少买”。

  如何才能消除市民对超市食品安全的疑虑?对此,沈国明认为,杜绝到期、过期食品回流到生产厂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超市应该在经营方式上做些改变,对馒头之类保质期较短的食品,可以“买断”方式进货。如果仍然实行代销,到期食品回流到厂家,然后改头换面重新流入市场的隐患就不可能杜绝。让超市买断保质期短的食品,至少能在食品即将到期时及时自行处理,在强调市场监管的同时,应当重视在制度上切断到期和过期食品的回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商总是想尽一切办法逐利,关键是如何对逐利行为进行合理地限制。”上海大学上海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研究员金桥说,对食品行业逐利行为的限制,既需要健全的法制框架和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也需要消费者自身对各类食品质量的严格挑选。

  上海公益诉讼律师吴冬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出现“染色馒头”,超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食品安全问题光靠政府部门监管是不够的,还是要走司法保障的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谢敏强在参加第四届上海“民生访谈”时透露,针对此次“染色馒头”事件暴露出的漏洞,上海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已联手展开调查,近期将出台针对超市“临过期食品”的管理规则。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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