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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伪造涂改病历被判赔41万 系十年前手术引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11年04月26日03:02

  10年前,洪助田35岁,那时,她从江西老家来西安做服装生意已经8年。她和丈夫都没有想到,一次普通的胆部手术和几份病历中的签名,让夫妻俩至今仍然陷在与医院之间漫长的诉讼之中。

  经过反复的鉴定、宣判、上诉、抗诉后,近日,雁塔法院在重审后,认定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下称交大一附院)对病历进行了伪造和涂改,判决该医院赔偿患者洪助田41万余元。双方均提出上诉……

  2001年

  胆部三次手术

  患者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对胆管缝合不严,导致胆汁渗漏

  2000年左右的时候,在康复路做小生意的洪助田隔几个月就会间歇性腹部疼痛,“2000年12月,我到西京医院检查,结果为胆结石。”

  2001年3月,洪助田住进了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现为交大一附院),被诊断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4月3日进行“胆囊切除术”,术后出现胆漏,右膈下积液。4月19日又进行“剖腹探查术”,在漏口处胆囊床做缝合,引流胆汁。同年8月又在交大一附院行“胆肠吻合术”。

  3次手术做完后,洪助田和丈夫洪年青一直要求医院解决此事,夫妻俩始终称洪助田患的是胆结石,并不认可慢性结石性胆囊炎的诊断。同时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对胆管缝合不严,导致胆汁渗漏,又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致使其身体器官功能障碍。

  在未从院方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洪助田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2005年1月底,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由于胆管变异,迷走胆管导致漏胆,此系不能避免和防范的并发症,与医疗行为间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5年

  申请字迹鉴定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术前谈话记录》签名不是患者家属所写

  对这样的鉴定,洪助田夫妇并不满意。在翻看病历材料时,夫妻俩对交大一附院的几份《术前谈话记录》产生了怀疑。

  第一份是2001年4月2日的记录。记录显示,洪年青作为患者家属签字意见:“同意手术,谅解意外”,还有“洪年青”的签名。但洪年青说,这份记录上的签名不是他签的。同样,他也否认4月19日《术前谈话记录》中有他的签名。

  2005年3月,洪年青委托律师将两份《术前谈话记录》中“洪年青”的签名字迹送到司法部批准的国家级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同时提供了“洪年青”签名字迹的部分样本。“样本中‘洪年青’签名字迹均用蓝色圆珠笔书写,书写特征稳定,将其与检材中的‘洪年青’签名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书写水平、连笔方式、起笔、收笔特征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特征。”2005年3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后,结论为:检材中“洪年青”签名字迹和样本中“洪年青”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2005年

  患者起诉索赔

  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术前谈话记录》签名是患者家属书写

  “这说明《术前谈话记录》里,我的签名是伪造的!”洪年青夫妇很愤怒。2005年6月,以洪助田为原告,夫妻俩向雁塔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过错责任,赔偿2000元。交大一附院则对这份鉴定不予认可。

  就在审理期间,交大一附院也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要求鉴定的同样是两份《术前谈话记录》中“洪年青”的签名,并提供了洪年青的笔迹样本材料11页。此后,洪助田又对丈夫在2001年5月向医院提交的申请书中的指纹提出异议,认为是伪造的,也要求鉴定。

  经西安市中院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结论分别为:检材《术前谈话记录》中的签名和样本的签名属同一人书写;检材中的指纹和洪年青指纹相同。

  洪年青夫妇对这份鉴定提出异议,法院将两份鉴定文书提交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复议,复议后的结果是:原鉴定结论正确。

  2006年

  判决医院补偿

  医院补偿2000元,3000元的鉴定费用也由医院承担

  基于这样的鉴定结论,雁塔法院认为交大一附院在医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因医院一方愿意向患者补偿200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医院补偿2000元,3000元的鉴定费用也由医院承担。

  宣判后,洪助田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5月,西安市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并在次年3月驳回了洪助田的再审申请。

  2008年

  省检察院抗诉

  认为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结论及复议情况均违反法定程序

  2008年5月,省检察院以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结论及复议情况均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省检察院认为终审民事判决采信证据错误,抗诉的理由有二:指纹鉴定书仅有一名鉴定人签名,违反了“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及“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

  鉴定人复核”的规定;笔迹鉴定书只有两人签名,没有复核人签名,其后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向法院出具的有关两份鉴定的说明,仅有鉴定中心印章,没有鉴定人签名,更没有鉴定专用章,属无效鉴定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8年

  法院再度审理

  认为交大一附院提交的患者住院病历“存在多处涂改和错误”

  省高院以函的形式将案件转至西安市中院。2008年8月,中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雁塔法院重审。

  在审理中,洪助田认为,医院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数次,没有正确结论,并认为三次手术都已构成医疗事故,“被告篡改病历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请求判令交大一附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921877.73元。

  交大一附院则辩称,医院对洪助田的整个治疗过程未出现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患者的情况是手术后产生的并发症,其所称医院伪造病历等不属实,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交大一附院提交的患者住院病历,“存在多处涂改和错误,被告未提供证据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28条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法院还查明,医院提供的洪助田住院病历存在着病历记载的患者户籍所在地、联系人姓名等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入院日期记载存在矛盾,门诊和入院诊断是“慢性结石性胆囊炎”而病理诊断是“急性复发性胆囊炎”等7项问题。

  2011年

  法院重审判决

  交大一附院向原告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411030.85元

  “被告对病历进行了伪造和涂改,导致以原告住院病历为基础的医疗事故鉴定无法作出正确结论,系被告过错造成……应由被告直接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判决表明,因医院伪造、涂改病历,导致医疗事故等级无法判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应按等级的最高标准来认定医疗事故。今年3月,雁塔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交大一附院向原告洪助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11030.85元。

  宣判后,洪助田夫妇以赔偿数额相差较大、要求明确指纹鉴定是真是假等理由提出上诉。同时,交大一附院不服也提出上诉。本报记者宁军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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