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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2号)

来源:国家统计局
2011年04月29日10:00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1](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1年4月29日

  现将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分地区的常住人口[2]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地 区
人口数
(人)
比重[4](%)
2000年2010年
全国合计[3]1339724852100100
北京市196123681.091.46
天津市129382240.790.97
河北省718542025.335.36
山西省357121112.602.67
内蒙古自治区247063211.881.84
辽宁省437463233.353.27
吉林省274622972.162.05
黑龙江省383122242.912.86
上海市230191481.321.72
江苏省786599035.885.87
浙江省544268913.694.06
安徽省595005104.734.44
福建省368942162.742.75
江西省445674753.273.33
山东省957930657.177.15
河南省940235677.317.02
湖北省572377404.764.27
湖南省656837225.094.90
广东省1043031326.837.79
广西壮族自治区460266293.553.44
海南省86715180.620.65
重庆市288461702.442.15
四川省804182006.586.00
贵州省347464682.782.59
云南省459662393.393.43
西藏自治区30021660.210.22
陕西省373273782.852.79
甘肃省255752542.021.91
青海省56267220.410.42
宁夏回族自治区63013500.440.4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18133341.521.63
现役军人2300000
难以确定常住地4649985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

  [2]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境外”是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外。

  [3]本表全国合计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口数。

  [4]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住人口占全国合计常住人口(包括现役军人和难以确定常住地的人口)的比重。
(责任编辑:UN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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