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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抢包获缓刑 法院禁其在外过夜和进网吧

来源:重庆晚报
2011年05月06日03:14
重庆晚报制图 郑瀚
重庆晚报制图 郑瀚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法院第一张禁止令,发给了贵州少年王小(化名)。

  昨下午,王小的父亲领着儿子、怀揣禁止令回到家里。接到重庆晚报记者来电,他表示“对禁止令非常满意”。

  据悉,王小是因为到重庆主城闯荡江湖时,结识了不三不四的人,受邀参与抢劫。法院对他判处缓刑,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他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下在外过夜、进网吧和赌场、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记者 张亦囝

  15岁少年打工,被拉入抢劫团伙

  王小的父亲王先生称,王小去年15岁初中毕业。成绩中等偏上。刚毕业,他就吵着要到重庆打工。就这样,王小从贵州省桐梓县老家来到重庆。

  “我们根本不知道王小在重庆干些啥。”王先生称,直到后来从重庆警方处得知,儿子加入了抢劫团伙。

  南岸区法院审判长周莉莎介绍,王小所在的抢劫团伙有3人,王只参与了1次抢劫。

  周莉莎介绍,那是2010年9月4日凌晨,该团伙在南岸区万寿路邮局附近,王小受人指使,抢了一个独行女子的挎包。挎包里有200余元现金和1部手机。同年10月22日,王小回到老家后,向当地警方投案自首。

  监管不力,“乖娃娃”变少年犯

  对于王小的蜕变,王先生最初感到不解。

  他称,儿子在家是个听话的孩子,外出都要先经大人同意,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没有接触。妻子常年在外打工,平时都是他在管教王小。

  周莉莎介绍,王小和另两个只有17岁的同伙缺乏生存技能,找不到工作,钱花光了,他们想到了抢。王小变坏的另一方面重要原因是,王小家长的监管教育不力。

  审判长还在王小的学校及村委会了解到,王小在初中毕业前,一贯表现良好。学校和村委会都希望共同来帮教他。

  发出禁止令,禁止他在外过夜

  前天,南岸区法院对3名少年抢劫团伙案进行圆桌法庭(就是法官、检察官、未成年被告人围着圆桌开庭,以减轻被告人心理压力)开庭后,口头宣判对王小判刑1年缓刑1年。

  周莉莎称,他们了解了王小犯罪前后表现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后,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并在充分听取原学校意见、所在村委会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他判处缓刑。根据今年“五一”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于宣告缓刑的,要禁止他们接触危险场所、危险人群,以防被不三不四的人再次带坏。

  周莉莎介绍,这些禁止的行为写入了判决书:“禁止被告人王小在缓刑考验期内,脱离法定监护人在外过夜;进入网吧、赌场;与吸毒及违法人员交往。”

  王小父亲称,本来就巴不得孩子离开是非场所,远离是非之人。在征求孩子意见后,他打算把孩子带回去,送去读高中。

  禁止令适合哪类人

  周莉莎介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如果罪犯违反禁止令,法院将综合相关情况,撤销缓刑。

  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规定,禁止令规定禁止从事的特定活动,主要根据犯罪活动性质来确定。

  专门设公司进行犯罪活动的,将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罪犯在附带民事赔偿中没有兑现赔偿、违法所得未追缴或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禁止进入哪些场所

  一、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比如球赛、演唱会等。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禁止接触哪些人群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责任编辑:UN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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