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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步穿越新疆夏特古道“驴友”殒命案一审宣判 组织者已尽“合理限度”义务无需担责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12日07:59
  直至今日,“2010年六一节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的告示还保留在“铁镐”(网名)的网页上。而“铁镐”现年40岁的马先生作为这一活动的发起人,今天坐在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大法庭的被告席上。

  在此次活动中,28岁的张小姐在与队友徒步渡过木扎尔特河时不幸身亡。张小姐的父母从四川老家赶到北京,双双坐在马先生对面的原告席上,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先生支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625190.5元。

  面对两位年过半百痛失独生爱女的原告,马先生的表情复杂。

  上午10时,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民事案件。经过两小时审理,在休庭半小时后,法官当庭宣读了一审判决。

  “被告未能充分预见活动危险性”

  原告代理人在开庭伊始宣读起诉状时,首先提及“铁镐”在“铁镐户外”网页上发布的“2010年六一节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告示。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活动的组织者,在活动之前未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未能充分预见活动的强度和危险性。

  支撑原告“被告准备工作不充分”这一论点的理由是:作为领队和组织者,被告对地点路线的选择不仅有过错,而且被告“没有去过,没有找相关人员辅助他的工作,没有找熟悉当地地理环境的人作为向导,过河时也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鉴于当时涉河的6名“驴友”(包括被告)均被突然袭来的汹涌河水冲走,而依据当事人回忆,河水袭来之前几分钟有人在涉河期间逗留、拍照、嬉闹以致错过了安全过河的时机,原告据此认为被告作为组织者没有尽到警示过河者的义务。此外,由于出事地点没有手机信号,致使危险发生后的生还自救者无法及时与外界联系救援遇难者,原告认为“这种情况事先应该有所考虑并备有预防措施”。

  “被告已尽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未尽风险告知义务”的论点,依据“铁镐”告示活动的具体内容进行反驳,称活动帖中多处强调此次活动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其中特别强调了木扎尔特河的风险,并明确告知参加者要责任自负(包括安全事故),还在实际参加队员名单公布前强调本人没有去过新疆夏特古道,向报名参加者如实告知自己的资质和经验,最后请报名者“慎重跟队报名”。

  在本案被告看来: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受害人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是明知的,是完全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此次活动并采取防范措施的。户外活动具有自冒风险的前提,但受害人是明知并前去参加了。

  被告在回忆危难发生前后时向法庭陈述:2010年6月8日14点30分左右,事故发生时木扎尔特河水很小,大家在此前已经不止一次渡过了水流更大的木扎尔特河。事故发生时,包括答辩人在内的6人被水冲走,当时过河的顺序为答辩人、青城(另一死者)、咪咪(网名)、彦小新(张小姐网名)、千鸟(网名)、胡杨林(网名)。答辩人与胡杨林自救上岸,胡杨林将青城和咪咪拉上岸,将青城交给答辩人做人工呼吸后,胡杨林跳入水中游过河,把搁浅在浅滩上的千鸟救起,答辩人大声呼喊千鸟,要他把张小姐拉上来。大约70分钟后,答辩人将青城安置在不易被水冲走的安全地带后,和咪咪过河寻找最佳援救点准备搭救张小姐等3人,这时听到千鸟大喊张小姐被冲走了。

  被告代理人认为上述过程说明答辩人也是事故的受害者,当其本人第一次遇到如此重大的突发情况时,他不仅需要自救,上岸后还选择救助了距自己最近的青城,而张小姐已经被冲远,客观条件不允许、也不可能去营救她。因此,答辩人已经充分尽到了人道主义救助义务。

  被告代理人还提出:这次活动不是经营活动,没有盈利目的,参加者完全实行AA制,召集人非但没有从中获利,个人还因此受到损失。这次活动的组织管理是松散性的,组织者对参加者并没有如日常组织活动者那么大的权力。所以,自助户外活动保障的责任较低,在此类复杂活动中只要不是明显、重大的错误,其组织者就不必承担责任。

  联系到本案案情,被告代理人称:被告作为这一活动的组织者,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受害人不幸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临近尾声时,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不同意。

  休庭30分钟后,法官宣读了判决: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召集的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活动系自助式户外运动,被告在铁镐户外网站上发帖召集此次活动参加者时,已经对此次活动的风险进行了提示,在活动中组织购买了绳子等必要的安全救助工具,在渡河遇险时对其他落水队员进行施救等,且并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召集组织此次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综上,被告在召集组织此次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之死并没有主观过错,张某之死系意外事件导致,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宣布后,原告在回答法官是否上诉时说要回去考虑后再决定。张小姐父亲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红着眼睛说,“女儿从四川大学毕业工作后没听她说参加什么户外运动,就这么一次……”

  本报北京5月11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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