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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局告赢防空地下室房东 43改造房屋被令拆除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秋实
2011年07月19日02:56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李先生租下海淀瑞新里小区的防空地下室后,分割成43间房屋并对外出租。海淀区民防局为此将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拆除擅自改造的43间房屋,并且腾空交还。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审结这起“官告民”案件,判决李先生限期腾空防空地下室,恢复原状。

  海淀区民防局起诉称,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代国家行使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并负责管理。2009年11月,民防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瑞新里小区4号楼防空地下室被李先生等人侵占,并且将该地下室改造成43间房屋,用于出租获利。海淀区民防局依法对李先生进行了处罚。李先生等人曾保证尽快将防空地下室腾空,但是一直未履行承诺。海淀区民防局于是起诉要求李先生立即将海淀区瑞新里小区4号楼人防工程内擅自改造的43间房屋拆除,并且腾空交还。

  “房子是我花钱租的。”李先生辩称,他与当时管理瑞新里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瑞新里小区4号楼地下室,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对该地下室的使用权属于善意取得。现在他已不在瑞新里小区4号楼地下室居住、经营,因此不同意海淀区民防局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瑞新里小区4号楼地下室的人防设施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海淀区民防局代表国家,有行使管理人防设施的职责,李先生未经海淀区民防局许可,擅自将诉争的地下人防工程改建为若干独立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海淀区民防局对其违法经营依法进行了处罚。虽然李先生承诺限期腾空所出租的房屋,但未能予以腾空,至今仍在经营,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虽然李先生辩称他与物业公司签署了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属于善意取得,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李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瑞新里小区4号楼地下二层人防工程改建的房屋拆除,恢复原状,并腾空交付原告海淀区民防局。

  宣判后,李先生提起了上诉。

  此案中,民防局没有起诉物业公司。据京华律师事务所张朝辉律师表示,物业公司作为出租方,如未取得使用许可,便将防空地下室出租给李先生,并隐瞒情况,也存在一定责任。李先生如果认为受到损失,可以再起诉向物业公司追偿。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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