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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建矿山开发利益分享机制 保农牧民利益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贺勇
2011年07月25日06:20

  本报呼和浩特7月24日电(记者贺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建立健全矿山开发利益补偿和分享机制,切实保护矿区农牧民合理利益。

  近年来,内蒙古依托资源优势,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进程,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但另一方面,矿业开发与改善民生的矛盾、矿业开发与生态补偿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

  为实现矿区农牧民持续增收,内蒙古要求矿山企业要优先安排占地、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及子女在本企业就业,允许被征用土地、草牧场环境受损农牧民自愿以土地、草场环境补偿费入股矿山企业,矿区嘎查村集体可以以征地拆迁、补偿提留入股矿山企业。当地政府必须将被征地和受影响农牧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要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理财教育工作,避免农牧民因滥用一次性补偿而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按照新出台的文件,矿山企业在征用农牧民土地草场时,要确保农牧民的知情权、诉求权、参与权,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草牧场)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所有补偿一律按照有关标准的上限执行。

  为减小矿业开发对农牧民生产生活带来的消极影响,内蒙古还将建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根据规定,各盟市环保部门将对矿区周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测评价,根据影响程度确定封闭区和缓冲区范围。封闭区内草牧场、土地、住宅、牲畜棚圈及农牧业基础设施由企业出资征用和搬迁;缓冲区内草牧场、土地采取临时用地和租赁形式的,按不低于国家禁牧补贴或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偿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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