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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7-23”事故如何赔偿才算合理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7月27日05:21

  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7·23”动车追尾事故赔偿标准是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共37.2万元,另外还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埋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事发后在短时间签订协议的可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

  这个赔偿限额值得商榷。首先,责任限额远低于空难赔偿。17.2万元基数的依据是2007年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而飞机发生意外后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元。仅仅因为一个在天上飞,一个在地上跑,事故赔偿就有天壤之别?

  其次,率先签署协议可获奖励。《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7·23”事故中,在短时间签订协议的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势必造成遇难者赔偿金额的不等,与“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相抵触。

  基于人人平等的理念,“7·23”事故赔偿应做到两个层面的公平:一是纵向公平,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赔偿应根据《侵权责任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同时参照伊春空难等重大事故赔偿标准。二是横向公平,遇难者赔偿不应套用“早签协议可获奖励”的办法,必须规范统一赔偿标准,切实做到“同车同命”、“同事故同命”,从而体现权利平等、生命尊严。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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