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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使用淘汰用电设备单位将处以最高2万罚款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8月10日08:36
  新华网银川8月10日电(记者 于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规定,使用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波超出标准,危害用电安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若从事以下用电行为,造成供电企业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擅自使用已办理暂停或者已查封的电力设备的;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容量或者未补办增容手续的;擅自迁移、改变或者操作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和辅助设施的;拒不执行限电方案的;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宁夏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不得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出售窃电装置。其中,窃电指采取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的用电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窃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缴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胁迫、指使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提供窃电技术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于瑶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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