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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加名税”捅破“重税”的窗户纸

来源:西安晚报
2011年08月25日03:07
  “加名税”并非火线出炉的“新税种”,而是“老醋装了新瓶”。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夫妻关系的房产加名行为是不需要缴纳任何契税的,一般情况下只需交些工本费即可。但如果是添加配偶以外的其他人(例如父母、孩子),就必须通过交易或者赠与、继承的方式,需要交纳税费。

  也就是说,房屋产权原来只有一个人,产权比例是100%,要增加一个人,就只有采取买卖关系或赠送等方式出让产权比例,减少自己的产权比例。可如今,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将婚前购房的产权明确归于个体,就相当于是将处于夫妻关系的非产权人“定性”为了产权以外的“其他人”既然如此,纵然是夫妻关系加名也需纳税就不难理解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征收“加名税”本身并没有“原罪”。可纵然“加名税”的征收没有跟法律制度相冲突,也未必就一定是合理的。尤其是其征收的比例之高,导致产权变更成本过高,实际上就是对产权个体财产权利的一种无形剥夺。

  需要指出的是,之前的“加名税”多是处在潜水的状态,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以保护个人财产的名义将之推出了水面,因为在征收视野中“夫妻”成了“陌路”,这才引发了社会性的热烈关注。然则事实上,在财权保护的框架下,夫妻双方也是独立财权人的关系“老婆加名字收税”不合理,“老娘加名字收税”亦不合理。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中国税负之重日益引起世人的焦虑,而新近浮出水面的“加名税”不过是再次捅破了这层窗户纸。2010年的最后一天,财政部在其官网发表文章表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诸如“加名税”之类重复性叠加的税费项目,是不是真的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呢?

  陈一舟(职员)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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