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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刑诉法修改亮点 律师侦查阶段介入诉讼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2011年08月25日06:10
  在历时15年之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日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那么,与现行的1996年版的刑事诉讼法相比,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有哪些重大突破呢?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修订,将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程序以及证人证言等多个方面有重大突破,很多新的规定将入法典,成为此次修法的亮点。

  亮点 证人可“秘密”出庭

  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透露,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大难题。此次修订,对证人出庭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哪些人必须到庭、哪些人可以不到庭。

  首先将重新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具体来说,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时,证人因为作证使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采取以下几

  个措施: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这些信息材料;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方式出庭作证,法庭上设一个作证室,不让证人露面;禁止可能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和证人接触;对人身和住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以免证人被打击报复。

  如果证人感觉还不安全,也可向司法机关提出保护申请。由于出庭作证,证人的交通、住宿、就餐费用以及误工的损失国家应当给以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其工作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有了这些规定,可较好地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亮点 律师侦查阶段介入诉讼

  樊崇义教授说,最早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时间是开庭前七天,1996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将吸收律师法的规定,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也就是说,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是在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了。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是提供法律帮助,而现在正式确立了律师“辩护人”的地位。

  亮点 “被精神病”将成历史

  樊崇义透露,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新增加一个特别程序:强制医疗程序。

  现在全国有上万人被关进康复医院,其中有些人是真疯,而有些人是“被精神病”的,不能随便说说就把人当成精神病关起来。

  所谓“强制医疗程序”,就是当事人究竟是否患有精神病,要经过法院裁定,裁定后确

  定其属精神病才能将人送入精神病院,不能随便抓人和关人。

  另外,还将增加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未成年人要分押、分审,程序要和成年人分离,以便对未成年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此外,还将增加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程序及贪官外逃后其违法财产的处理程序等。

  亮点 技术侦查将入法典

  在中国,监听等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使用权一直是属于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很多职务犯罪存在特殊性,检察院也在使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手段,但因为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这些手段的使用一直存在争议。

  樊崇义透露,为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将增加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两项规定。技术侦查就是借助技术侦查手段来收集证据;秘密侦查是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可进行耳目跟踪、诱惑侦查甚至由侦查人员扮成犯罪分子模样混入对方进行侦查。

  “这些手段世界各国都在用,我们现在的技术也发展到了较高水平,可以采用这些侦查手段了。而且,用这些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必像以前那样,必须让犯罪嫌疑人亲自交代,将这些证据转化成口供才能用。”樊崇义教授说。

  亮点 讯问存异议,警察须澄清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可能提出:警察也要出庭作证,这是我国与世界接轨的一项全新的规定。

  警察出庭作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警察在日常生活中碰巧看到了犯罪情况的发生,履行职务把犯罪嫌疑人抓住了,这种情况下要出庭作证;第二种情况是控辩双方对某项在讯问中取得的证据存在异议,认为是“刑讯逼供”获得的,此时侦查人员须拿出证据证明未进行“刑讯逼供”。如果侦查人员说不清楚,这个证据会被视为“非法证据”。

  “此规定一旦列入法典,将极大地约束侦查人员的行为,对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樊崇义教授说。

  亮点 死刑复核更慎重

  作为避免死刑冤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的作用可见一斑。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对这些修改表示赞同。他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草案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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