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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小宪法”大修

来源:国际在线 作者:蔡靖骉
2011年08月26日15:46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蔡靖骉):时隔15年,被称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在中国再次迎来大幅修改。26日,为期3天的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在北京闭幕,会议的焦点议程就是初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参加审议的委员们认为,此次修改体现了维护司法的程序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诉求。

  所谓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了刑诉法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受害人告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和辩护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也规范了司法机关的办案行为。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意指其在人权保障上的地位在所有法律中最为重要。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初审的修正案草案共99条,增加的条文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近一半。纵观此次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这次修法)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强化了对人权的保障,规范了程序,让执法者(的行为)受到了更加严格的约束,更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

  1996年,中国第一次大修了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当时即确立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精神。然而,近年来相继披露出的一些极端案件,躲猫猫、喝开水死等,引起社会各界极大震动。究其深层原因,就在于虽然原则精神已明确,但司法实践中依然单纯追求惩罚犯罪,而缺失了必要的程序正义,以及对于人权保障的忽视。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刑讯逼供这一顽疾的屡禁不止。

  此次修法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思路。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也为此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就意味着对真相的追求不得以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为代价;任何时候,对正义的伸张都不得以牺牲法律的正当程序为代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说:“现行的做法更多的是依赖口供(来定罪),严禁刑讯逼供是禁而不止。在刑事诉讼中我们现在是口供至上、口供第一、口供唯一。实际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怎么样体现物证至上,怎么处理好物证和口供的关系(也很重要)。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非常重要。”

  将“不得自证其罪”的理念纳入刑诉法的考量,无疑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舆论同时注意到,“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条款依然存在。这说明,中国法治前进的这一步与国际司法界通行的“沉默权”之间还有一段不小的距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表示,沉默权制度是现代法制国家在刑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否确立该制度,是否建立相应的司法程序,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的诉讼价值的选择,也能反映出刑事诉讼的民主、文明和进步。任茂东认为,在中国确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是可行的,除特殊情况,大量犯罪中的嫌疑人、被追诉人都可以实行沉默权。

  辩护权,是被追究犯罪的人的权利之一。对辩护制度的完善也是此次修法的一个亮点。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辩护权。辜胜阻认为,保障律师的权利,实际上是对私权的保障,因为律师是辩方。在刑事诉讼中公权一直是强势,私权是弱势,这样的规定让公权退了一步,让私权进了一步。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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