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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敬老院内溺水身亡 法院判院方负责20%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作者:鲁哲
2011年10月08日16:48

八旬老太怎会溺水身亡?
法院调查后认为敬老院大门未关担责20%

  本报讯 (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鲁哲) 顾老太住敬老院接受一级护理,却在凌晨溺死在院外不远处河道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由于敬老院既未关闭大门,亦未派专人看护,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认定敬老院担责20%。

  八十高龄的顾老太早年入住闵行区的一家敬老院。今年3月22日凌晨,被人发现已溺水身亡在敬老院外的河道内。为此,顾老太的亲属将敬老院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损失、精神抚慰金和律师费25万余元。其亲属称在几年前,将顾老太安排居住在敬老院,进行长期生活护理。后因老太太年事渐高,也为使老太太得到更好的照顾,遂提高了护理等级,也支付了相应的护理费用。住院期间,老太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都十分正常。今年3月22日,突然获悉“老人溺水身亡”的不幸消息。

  敬老院方辩称,顾老太于2003年住进敬老院,后经家属同意从三级护理变更为一级护理。事发当天凌晨,护理人员发现老人不在房间便四处寻找,后在河里发现。虽积极救护,但老人仍不治身亡。出事地点周围有护栏绿化带,老人不可能失足掉进河里。因此,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顾老太生前居住在敬老院一楼,其居住房间距离事发地点约有35米。途经大门未关,亦未有专人看护。

  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来看,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凌晨擅自前往事发地点,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确认其自身承担80%的责任。但敬老院作为养老机构,夜晚在老人居住区与外界通道处,未将通道关闭,亦未派专人看护,存在一定的过错,确认承担20%赔偿责任。最终,闵行区法院作出敬老院赔偿顾老太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律师费合计4.67万元的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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