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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变性人上诉争婚姻权 被视为同性婚姻而败诉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10月14日04:04

  律师称若判涉案变性人胜诉,将对婚姻的定义造成根本性改变

  原告:身份证性别既已换作“女”,就有权与男性结婚

  法官:应按出生性别划分男女,因婚姻注重培育后代

  新快报讯 综合香港文汇报和明报报道,香港一名变性人争取与男友结婚的司法复核案,12日在上诉庭开审。代表香港政府的大律师Monica Carss Frisk 反复强调,若判这名变性人胜诉,将对婚姻的定义造成根本性改变,对其它法例也有深远影响。而代表变性人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强调,原审法官跟从40年前的英国案例判案已经过时,如今科技有重大改变,接受变性手术的人已变为异性,政府容许涉案变性人的身份证改为女性,代表已接纳她的身份。代表香港政府的大律师则反驳称本案影响重大,社会对改变性别定义未有共识,争议应由立法机关处理。

  以女性身份办理所有事务

  涉案变性人为争取与男友共谐连理,争取婚权,去年被判败诉后再接再厉上诉,指原审法官用40年前的案例解读当代法例,认为自己身份证性别既已换作“女”,就可如其他女性一样与男性结婚。

  特区高院原讼庭去年10月判其败诉,裁定《婚姻条例》里面:“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所指的“男”、“女”是按出生时的生理性别而定;生为男儿身的涉案变性人纵然在医管局评估后完成变性手术,连身份证性别也改为“女”,但在《婚姻条例》里仍属“男”,无法与男友注册结婚。

  戴启思指出,涉案变性人的身份证性别已改为“女”,在香港办其它事务都用女性身份行事,唯独注册结婚时,却被要求跟随出世纸的男性身份,这种不一致,也令她无法享受《基本法》赋予居民的结婚权利。

  法院称变性人没有生育能力

  不过,上诉庭副庭长邓国桢质疑,《婚姻条例》之所以写明是“一男一女”,背后理念或是婚姻会带来后代,但变性人却没有生殖能力。

  涉案变性人一方多次强调本案只争取变性人可按其新性别结婚,与同性婚姻等议题划清界限。但代表香港政府的大律师Monica Carss Frisk 反复强调,若判涉案变性人胜诉,将对婚姻的定义造成根本性改变,对其它法例也有深远影响。根据出生时的生理性别去划分男女,是因为婚姻着重夫妇生育下一代的能力。

  Monica Carss Frisk 代表政府强调,批准变性人结婚,是对现行法律作彻底改变,将对社会政策有深远影响,故由法庭改变一贯对性别的诠释并不恰当,应交立法机关处理。政府一方又重申,婚姻本义是容许生物学上性别基因不同的人结合,若法庭判申请人胜诉,“男人”及“女人”定义将变得模糊。

  案情回放

  被视为同性婚姻而败诉

  35岁的W两年前在香港公立医院完成变性手术,持女性身分证在社会生活,新朋友皆不知道她的变性经历,视她如平常女子。《婚姻条例》第21条指明“婚姻是庄严而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W在手术后4个月,其律师去信婚姻登记官查问,可否与男友结婚,对方回复“不可以”,理由是W本身是男人,不符合条例中所指“女人”的定义。在早前审判中,法官指出,虽然申请人已经完成变性手术,但如果与男性结婚,仍然被视为同性婚姻。政府容许申请人更改身份证的性別为女性,是为了提供生活方便,不代表容许她与男性结婚。法官又说,虽然社会现时更接纳和同情变性人,但根据目前状况,仍未有足够理由支持改变宪法,而婚姻问题是关乎社会和法律的议题,不应该由法庭单独决定,应该由政府及立法会作出考虑。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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