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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起草专家:非自愿住院司法应介入

来源:新京报
2011年10月25日04:06
“非自愿住院 司法应介入”

  (非自愿住院)出口应该设立的更为合理,不能进来后没有出口,原来是宽进严出,现在应该是合理的进来、合理的出去。对于中国来讲,我认为家属是可以做决定的。关键是要有合理的程序,尤其是对被送到医院的人的异议的处理程序。

  唐宏宇

  违反本法规定,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精神卫生法草案

  对话人物:唐宏宇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北大第六医院副院长,从1999年起参与起草第十一版精神卫生法草案,一直到第十七版。

  “非自愿住院”争议最大

  新京报: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在哪里?

  唐宏宇:社会关注的重点,实际上是非自愿住院的标准和程序。

  新京报:合理的“非自愿住院”程序必须包括哪些?

  唐宏宇:我认为应参考国际上公认的八个程序要素:谁提出申请,向谁提出申请,谁决定,凭什么标准决定,实施决定后当事人提出异议怎么办,如何监督实施过程,解除住院的标准和程序,以及时间。立法必须把这八要素搞清楚。这里面最不顺的是,该由公安决定的怎么交给单位、居委会?

  新京报:实施“非自愿住院”必须经过司法程序?

  唐宏宇:西方国家多数是走司法程序,非自愿住院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由谁决定、谁执行,异议由谁裁决?严格来说应有司法程序。即便不采取美国那样的司法程序前置,但异议的裁决应当由司法程序决定。如果整个程序中都见不到司法的介入,那显然是有问题的。

  必须要有合理的出口

  新京报:这部法律起草了26年,是因为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一直没弄清楚吗?

  唐宏宇:反正就这么几个问题,我们就照这几个问题去捋,看我们和国外的区别在哪里。

  新京报:国外怎么做?

  唐宏宇:国外采取的是严格限制进入。

  新京报:即使是亲属送,也很严格?

  唐宏宇:是的,除了本人自愿,谁送都很严格,就是为了避免弄错。美国有两个关口,一个关口是必须有法院判决,一个关口是纯粹危险性标准。纯粹危险性标准是患者必须要出现危险性行为或将要出现危险性行为。但美国有个问题,那些大量的没有出现危险性行为的人得不到治疗,随着病情加重,必然会出现危险性,所以他们的“严格限入”最后出现了问题,美国的监狱一度成了最大的精神病院。“严格限入”在我们国家现实中没有可操作性。

  新京报:为什么?

  唐宏宇:成本太高。国外严格限入的同时是严格限出,因为是有绝对危险性的患者,治好后要反复评估,稍微发现一点点问题,接着再住。如果确实可以出去,就到社区,不能超过规定活动范围,超过了就回到医院住更长的时间。

  新京报:我们的做法是怎样的?

  唐宏宇:我们很多年来都是宽进严出。家属、单位、居委会等都可以送患者进来,想出去却不容易,结果就容易造成所谓的“被精神病”,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印象,甚至是恐惧感。我的建议是,不能像国外采取那么严格的进入标准,但是必须要有合理的出口。

  对送医者要有异议处理程序

  新京报:什么才是合理的出口?

  唐宏宇:在非自愿住院中,首先是谁可以提出申请,日本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来,一个人发现他的邻居可能有精神病,就可以向当地的长官提出来,由行政长官决定。我们国家是警察、民政、亲属、单位可以提出申请,这没关系,关键是向谁提出申请,我们国家是向医院提出申请,国外不是,美国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判,英国是向医院的院长提出申请,日本和印度是向地方行政长官提出申请,向谁提出申请就意味着谁来做决定。很显然,这三种做法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很难做好。

  新京报:为什么做不好?

  唐宏宇:向法院申请成本太大,没有现实可操作性;向地方行政长官提出申请,就是县长决定把一个人收治到精神病院去,实际情况不可能。那么精神病院医生呢?我们国家现在精神科医生处在风口浪尖上,哪个精神科医生敢去做决定呢?那也超越了医生的权利了。

  新京报:那怎么办?

  唐宏宇:目前看起来只有家属了,除非伤害别人,由公安介入。如果没有伤害别人,为了他的病情和安全,防止出现危害性,家属做决定把他送到医院。

  新京报:也有家属把正常的亲人送进了精神病院。

  唐宏宇:进来的口子开得稍微大点,这是我们国家的现状。但是,出口应该设立的更为合理,不能进来后没有出口,原来是宽进严出,现在应该是合理的进来、合理的出去。对于中国来讲,我认为家属是可以做决定的。关键是要有合理的程序,尤其是对被送到医院的人的异议的处理程序。

  把病情标准写入法律

  新京报:凭什么标准做决定?

  唐宏宇:草案写的是危害性标准和病情标准结合。实际上病情标准,我们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患者都符合的,危险性标准只有百分之十的符合。十个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里只有一个危险,所以大部分还是要家属做决定的。

  新京报:法学界的人士和医学界的人士在这个问题上好像看法不一致,法学界的人认为非自愿住院应由司法来裁决。

  唐宏宇:你说错了,精神科的医生特别愿意采取纯粹的危险性标准,因为这样,我们没有任何责任。法院根据危险性来判,我这只管治疗就行了,我这不用被人说助纣为虐、把别人强拉过来了,我何乐而不为呢?

  新京报:那为什么你们还呼吁把病情标准写进法律?

  唐宏宇:因为我们看到的是大多数患者得不到治疗,他们没有出现危险性得不到治疗,后果是危险性增加。这样,患者的家属也痛苦不堪。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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