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502.1万名劳动者追回99.5亿元全国人大报告——
劳务派遣存在五大问题
建筑等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全国人大建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具体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主要存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签约率低、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同时指出劳务派遣存在五大问题。
为此,执法检查组建议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
数据显示,仅去年一年,全国就发生了300余起集体停工事件,以珠三角、长三角和东北大连为中心,其影响波及全国,今年也时有发生。
如果以10年为长度考量,根据2010年统计年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从2000年的10多万件持续上升到2009年的近80万件,自2007年后争议案件数量直线上升。
问题
劳动关系派遣工最易“受伤”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坦言,我国局部地区和领域存在劳动关系紧张、劳资双方对抗性增加、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截至2010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92.1万余份,覆盖职工1.14亿人,分别比2007年底增加83.5%和76.5%。
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建筑、制造、采矿和服务等行业中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因经营规模小、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社会配套服务缺失、经营者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签订率仍比较低,已签劳动合同也存在必备条款不齐、变更解除不规范以及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
检查发现,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
用工单位用工有不少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不予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比较突出。
案例
干了10年突然变成派遣工
据《湖南工人报》今年5月报道,阿美在某制造单位打了10年工,合同都是一年续签一次。去年年底,单位突然决定像阿美一样的76名员工全部转为派遣用工模式。
根据这一决定,这76名员工必须在年底前与公司下设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原来的单位员工变为劳务公司的派遣工,否则劳动合同到期将自动终止。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自己成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将企业原来的员工重新再派回到企业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劳动者的工作实际上没有任何变化,但身份却从原来的企业员工变成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数据
劳动合同签订率(全国规模以上企业)
2010年底 97% 2007年底 90.7% 对比 6.3%
抽样调查
1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所占比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60%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10%以下
3年左右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 30%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80%以上
去年为劳动者追回近百亿工资
报告显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2010年,共巡查用人单位173.1万户次,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177.2万份,责令用人单位与937.8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为502.1万名劳动者追回99.5亿元工资所得,办结监察案件38万件,其中举报投诉案件33.6万件。
劳务派遣的五大问题
一是劳动关系不清晰。
二是工资支付不透明,存在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
三是社会保险不参加
四是同等劳动不同报酬,存在用工歧视
最后就是工作时间不规范,有的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未按时付工资派遣用工单位都赔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索赔,也可以向用工单位索赔。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以后,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追偿,主要看派遣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案例
“编制内外”福利待遇全不同
据新华社今年5月报道,张老师和刘老师都是北京某艺术学院的舞蹈老师,她们有着同样的学历和工龄、同样的办公场所、教授同样的舞蹈课程,但她们的收入却有着天壤之别,张老师是事业编制,除了基本工资和课时费以外,公积金、自采暖补贴、房补应有尽有。
而刘老师是被一家劳务公司“派遣”到该艺术学院工作,刘老师的基本工资寥寥无几,主要收入来源就是课时费,公积金、自采暖补贴及房补都没有。
分析认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就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两种用工形式,并且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
人大建议
企业工资应该“大家一起商量”
根据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我国应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
报告指出,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应继续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不断扩大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增强集体协商的实效,使集体合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报告要求,支持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职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研究完善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保证集体协商规范有序开展。
●背景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