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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事故调查进入“攻坚” 有了结论会及时公布

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春瑞
2011年10月26日04:34

  本报讯 (记者刘春瑞)昨日,国家安监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做客人民网解读《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时表示,目前“7·23”温州动车事故的调查进入到攻坚阶段,已经掌握了大量认定事故责任的相关证据。

  黄毅说,目前这起事故的调查仍在紧张有序地进行,调查组的同志们非常辛苦,节假日、双休日没有休息过一天,而且往往每天工作到深夜。现在应该说进入到攻坚阶段,而且已经掌握了大量认定事故责任的相关证据,“一旦有了结论性的情况,我们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信我们会给人民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8月4日,黄毅做客人民网时说,“这不是一场自然灾害,而是一起特别重大的铁路交通运输事故。”

  8月22日,黄毅做客新华网说:“通过初步分析我们感到,这起事故既暴露出信号系统设计上的缺陷,从而导致雷击造成的故障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故障发生之后,应急处置不力以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可以这样讲,这起事故确实是一起不该发生的、可以避免和防范的一起责任事故。”

  疑问

  事故调查最长需多久?

  7月23日,甬温线发生动车追尾事故。7月28日,新华社快讯称,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说,“7·23”事故原因调查全面展开,调查结果争取于9月中旬向社会公布。

  此前有媒体报道“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在7月末召开的温州动车事故会议上称,调查组要在9月15日之前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后来安监总局澄清称,王德学当时说的是“力争在9月中旬形成报告”,“9月15日”的时间节点系媒体自行理解。

  9月21日,新华社发布国务院“7·23”动车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进展,全文详细介绍了事故调查组开展的各项工作,开过会议的次数,但对于调查结果的进展只字未提。文章称,“前期已经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获得了重要的基础数据和实验资料,但仍有许多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和验证,事故调查报告的形成仍需要一段时间。”

  根据国务院493号令(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但据《南方都市报》9月22日报道,安监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493号令还规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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