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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经费资产管理将立法 三公经费禁止摊派转嫁

2011年11月22日04:09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我国拟就机关经费资产管理立法

  据新华社电 “三公”经费不得摊派转嫁,机关应采购中低档货物和服务,配备中低档公务用车……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机关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对机关经费、资产严格管理的精神。

  政府机关定期公布三公经费

  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与资产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要求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

  征求意见稿对机关用地、用房做出了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实现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推进接待服务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接待服务社会化,并且不得超标准接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此外,政府各部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U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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