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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新规难救助中小企业 银行贷转股意愿不强

2011年11月24日01:30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丁开艳

  商报讯(记者 丁开艳)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发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我国规范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的第一部行政规章。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解释政策出台目的时表示,希望藉此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境。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债转股确实能直接降低中小企业债务负担,但由于涉及的民间资本多以“高利贷”形式存在,以获短期高利为目的,同时银行信贷一般也不愿意进行转股操作,帮中小企业解困的整体效果仍有待观察。如果不从融资体制入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会得到根本解决。

  目前,我国并存着政策性债转股和商业性(也称非政策性)债转股。政策性债转股已出台一系列规定,实际操作中不存在障碍。

  根据《办法》,三种情况下直接债权可以转为股权: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以及公司破产重整或和解期间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可转为股权。

  “外部融资环境趋紧,大企业欠小企业债,小企业从大企业拿不到钱,自身又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在这种背景下,无论大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流短缺问题。” 清华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宁向东分析认为,在企业存在债务危机的背景下,如果允许债权转为股权,一方面,能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为企业融资提供条件,另一方面,债权转为股权后,能直接降低企业的债务负担。

  不过,宁向东也同时指出,债权转股权到底能否真正缓解企业融资难题还要视情况而定。

  “一旦债权转为股权,意味着企业内部的利益格局要发生变化,由此,企业债转股的积极性高不高,还要看其自身的盈利前景。”宁向东表示,如果一个企业已经濒临倒闭,即便是债权转为股权后降低了企业自身的还债负担,但企业现金流并没有增加,融资难题也不会得到根本解决。

  中投顾问宏观经济研究员白朋鸣也认为,债权转股权在缓解企业融资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

  “从我们掌握的浙江地区中型企业债权人(除去银行)持有比例来看,由于此类民间信贷对实体经济的后市发展并不看好,所以我们认为债转股的比例可能低于30%。”白朋鸣表示。

  白朋鸣分析,一方面,资金量的局限性将依旧成为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原因,债权转股权涉及到的民间资本量较少,真正占比较大的银行信贷反而不愿意进行转股操作。另一方面,债权转股权与实体经济发展状况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实体经济发展趋缓,那么发展困境较为严重的中小企业债权转股权起到的效果将大大降低。

  宁向东认为,要破解小企业融资难题,还要从改革融资体制入手。“如果大的融资环境不改变,企业的融资难题很难得到根本解决。”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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