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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职员竞聘后小便失足坠崖 家属以工伤索赔

2011年11月28日04:18
来源:重庆商报
 昨日,涪陵区,死者的亲属情绪悲伤。 记者 刘嵩 摄
    竞聘完喝酒摔死 算不算工伤?

  本报讯(记者 杨兴云)11月22日,涪陵区工商分局清溪工商所的职员廖乐章在竞聘返回途中,酒后在公路边解小便失足从30米高的悬崖摔死。为此,死者家属提出了因公意外身亡80多万元的经济赔偿,但涪陵区工商分局认为单位没有责任拒绝赔偿,双方各执一词。那么,这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记者昨日前往进行了采访。

  意外:酒后小便失足坠崖

  据了解,廖乐章今年36岁,去年11月份转业到涪陵区工商分局清溪工商所,担任主任科员,妻子张柳31岁,有一个未满6岁的女儿。

  前不久,市工商局决定在内部系统公开竞选若干个区县工商局的副局长职位,廖乐章也报名参加竞选丰都工商局副局长一职。11月22日,廖乐章在丰都笔试完毕后,被留在当地吃晚饭,饭桌上喝了一点酒。

  饭后,廖乐章与工商局的两个同事一起坐单位车回涪陵。当晚约9时30分左右,车行驶到涪陵区南沱镇龙驹村7社附近,廖乐章喊停车到公路边小便,结果一不小心失足掉下30多米高的悬崖,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涪陵区公安局刑警支队也赶到现场勘察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并将廖乐章尸体运回涪陵殡仪馆。

  家属:以工伤索赔80万元

  “11月22日早上,他出门说到丰都工商局参加笔试,但当晚就传来了摔死的消息。”一说起廖乐章,张柳就泣不成声。昨日,她断断续续地告诉记者,由于生活困难,廖乐章这次去丰都竞聘副局长,就是为了改善家庭情况。”

  廖乐章死亡后,亲属与涪陵区工商分局进行了协商,要求按照国家对公务员因公意外身亡的相关规定进行80多万元的经济赔偿,并解决张柳的工作问题。“刚开始工商分局提出了20多万元的赔偿,后来就不闻不问。当我们去找他们时,还反说我们应该主动去协商处理后事。”廖乐章的表哥郑某告诉记者,亲朋好友很气愤,一气之下将花圈搬到工商分局办公楼讨要说法。廖乐章不是周末或者下班时间发生的意外,这是参加工商系统的选拔,也是单位推荐同意的,所以对廖乐章的意外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单位:工伤需要依法认定

  “从廖乐章出事到现在,工商局都派人24小时陪同死者家属处理此事,包括在殡仪馆守护尸体、安排照顾家属一行40多人的日常生活。”昨日下午,涪陵区工商分局机关党委书记廖国江接受采访时表示,单位主动与死者亲属协商善后工作处理事宜,并反复向其亲属宣传解释公务员伤亡相关政策问题,并一再承诺坚持按政策处理好廖乐章的善后工作。

  廖国江表示,由于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廖乐章的死亡只能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待遇,对其提出的家庭困难,单位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充分考虑。但死者亲属提出的巨额补偿问题,他认为没有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

  至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廖国江称,工伤的认定权限在人事劳动部门,且因工商部门为垂直管理部门,最终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来认定,而这个过程至少需要1个月时间。“死者亲属现在提出要先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后,再进行火化。这一做法不可取。”

  法规链接

  这些情况可算工伤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作人员因下列情形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无效死亡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工作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作人员有本条(一)款、(二)款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作人员有本条(三)款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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