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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身卡合同范本下月启用 记名卡不设有效期

2011年11月29日01:26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朱烁

  晨报讯(记者 朱烁)市工商局昨天发布《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范本,消费者办卡7天内不使用可退卡,如果门店突然关门,消费者也可要求退还卡内余额。

  合同范本适用于综合性健身会所和球类、游泳、瑜伽、技击等专业性休闲健身场馆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记名卡不设有效期

  范本规定,记名的记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的记次卡、计时卡、储值卡有效期不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剩余的金额、次数或时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健身卡中常用的年卡、季卡等时效卡,消费者拥有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约定服务的权利,有效期届满后会员资格自动终止,不产生卡内余额。

  健身房在非法定节假日暂停营业超过24小时或甲方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健身房调整营业时间或经营范围、暂停营业或停业需以短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办卡设7天冷静期

  范本中设定7天冷静期,消费者办卡后7日内尚未持卡休闲健身的,可无条件退卡。健身房应当一次性返回全部预付费用。

  范本中约定了健身房五项“雷区”: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缩短休闲健身卡的有效期限;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关闭单店休闲健身卡所属门店;增加休闲健身卡使用的限制条件。健身房越雷池,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可退卡。合同解除后,对年卡等时效卡,可以按照(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计算出已消费的金额,扣除后余额返还消费者。

  事先约定门店范围

  东单的健身房关闭,企业总部把消费者打发到延庆门店,这样的“哑巴亏”可通过合同范本规避。范本中需要双方约定健身卡使用范围,仅限单店使用的要写清名称地址,用于连锁门店使用的,消费者一定要明确具体目标。

  奔着某健身房的金字招牌到其分店办卡,门店关门,消费者找到总店维权却被告知该分店是加盟店,与总部无关。目前加盟连锁经营方式在健身行业相当普遍,按照法律规定,加盟店是独立法人单位,总店并不一定为其违规行为“埋单”。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强调,经营者有义务在门店显眼处公示其商标加盟方式以及总部联系方式,使得消费者提前预知可能的风险。

  “老卡”可协商签新合同

  合同范本将在12月1日起启用,目前,包括中体倍力、青鸟、浩沙等北京32家健身经营单位承诺使用范本。在此日期后新办卡的消费者可使用新合同,“老卡”则可等到自然到期,也可经买卖双方协商重新签订新合同。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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