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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非法用工员工致残 判按赔偿基数8倍偿付

2011年12月02日06:14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陈翔

  小作坊非法用工,员工受伤致残法院:按赔偿基数8倍偿付

    法官说,企业没有注册登记,要多赔21万元

  本报通讯员 亦茗

  本报记者

  陈翔

  家庭作坊式小企业,在慈溪遍地开花。一些这样的小企业,因没有依法注册登记,一旦雇佣的员工发生意外,企业主要加倍支付赔偿。

  昨天,慈溪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慈溪一家庭作坊,员工受伤致残。法院判决,老板按赔偿基数8倍支付。而如果这家小作坊经过依法注册登记,可少赔21万元。

  员工左手被绞伤截肢

  去年1月15日凌晨3点, 一声惨叫,惊醒了睡梦中的李久根夫妇(化名)。他们想起还在楼下工作的员工阿炳(化名),立刻起身,披上衣服。

  楼下,阿炳的左手被机器绞伤,正痛苦地呻吟着。李久根夫妇急忙送阿炳去医院。

  李久根家有一台塑料拉丝机,平日从事废旧塑料收购、拉丝、造粒、销售,但他们没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009年2月,李久根夫妇雇请江西籍阿炳夫妇等4人从事生产。按照阿炳夫妇生产的塑料造粒重量,以每吨160元计算两人的工资。平均下来,阿炳每月工资为2500元左右。

  最终,阿炳左前臂被截肢。截肢带来的痛苦与高昂的医疗费,让阿炳不堪承受。这是在工作中出的事,老板要负一定的责任,阿炳申请劳动仲裁。

  可因为李久根夫妇的作坊没有注册登记,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属非法用工关系

  大半年后,阿炳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李久根夫妇赔偿医疗费、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阿炳伤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左前臂缺失,构成五级伤残。

  今年5月,法院开庭。法院审理认为,阿炳受雇于李久根夫妇,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而李久根未经依法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雇佣阿炳夫妇等4人从事塑料造粒工作,双方形成了非法用工关系。

  多赔21万元

  法院认定,李久根夫妇作为用工主体,应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及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赔偿阿炳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及一次性赔偿金。其中,一次性赔偿金基数根据去年慈溪职工的年平均工资3.3万余元计算,而按照非法用工关系伤亡赔偿办法,阿炳5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为赔偿基数的8倍,即26.9万余元。

  法官说,如果李久根夫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则阿炳的伤属于工伤。根据法律规定,5级伤残的赔偿金为本人18个月的工资,即5万余元。26.9万元和5万元,两者相差近21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李久根夫妇赔偿阿炳护理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6万余元。

  “慈溪是一个加工业发达的地区。一些业主为了躲避纳税及逃避各类工商、安全等部门的检查,往往不经注册登记就设立小加工点。这些业主非法招用工人,一不签合同,二不参加工伤保险,到头来发生事故时,赔付的钱更多。” 法官说。

  非法用工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一级伤残赔偿金为赔偿基数16倍;二级伤残赔偿金为赔偿基数14倍;三级伤残赔偿金为赔偿基数12倍;四级伤残赔偿金为赔偿基数10倍;五级伤残赔偿金为赔偿基数8倍;六级伤残赔偿金为赔偿基数6倍;七级伤残的赔偿金为赔偿基数4倍;八级伤残的赔偿金为赔偿基数3倍;九级伤残的赔偿金为赔偿基数2倍;十级伤残的赔偿金为赔偿基数1倍。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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