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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校车拟被赋予3项交通优先权

2011年12月11日05:08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康乐幼儿园一辆“大鼻子”仿美式校车正式投入使用。
昨天,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康乐幼儿园一辆“大鼻子”仿美式校车正式投入使用。
12月9日,一名校车司机在美国纽约市布鲁克林区的一所学校门前帮助一名坐轮椅的孩子上校车。 新华社发
  12月9日,一名校车司机在美国纽约市布鲁克林区的一所学校门前帮助一名坐轮椅的孩子上校车。 新华社发

  9月26日,山西校车事故,7名初中生死亡;11月16日,甘肃校车事故,19名幼童遇难;11月26日,辽宁校车事故,35名孩子受伤……

  近来,我国连续出现令人痛心疾首的重大校车安全事故。11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法制办要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

  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今天,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这个草案回应了哪些焦点问题?能否成为破解校车安全问题的良善之法?

  【关键词】资金来源校车资金谁来承担?

  资金源于财政资助及捐赠等

  校车资金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草案经过反复征求部门、地方、专家的意见,形成了保障就近入学、大力发展公交、重点支持农村校车服务的总体思路。

  在这一思路主导下,草案对资金问题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杨东平认为,在校车服务问题上,政府的功能和服务能力也是有限的。草案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思路,这是正确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的。

  【关键词】安全监管校车安全谁来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总责”

  校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教育、公安、质监等等。越是多头管理越容易导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针对这一弊端和焦点问题,草案在责任划分上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草案还指明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关键词】安全责任安全责任谁来保障?

  学校和供校车单位保障安全

  校车安全到底谁该负责?草案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校车是流动的校舍,学校应当对乘车学生的安全负责。并且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性负责。”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草案为此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签订责任书,派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等等。

  【关键词】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如何设定?

  强制性技术规范将建立健全

  在网络上,一幅照片被很多人转载:美国一辆悍马撞上校车后,悍马半个车体粉碎、校车安然无恙。这和我国一些地方尤其农村地区运送学生的车辆质量形成鲜明对比。那么,我们国家的校车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来打造呢?

  据介绍,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作为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校车安全标准体系,并对校车安全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制定、修订的原则作了规定;要求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2010年7月1日,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开始执行,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根据小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很多改造设计,比如为了防止小学生在车辆行驶时将头或四肢伸出窗外,车窗的下部采用了封闭式设计。

  除此之外,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专用于幼儿的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将有望进一步提升校车的安全系数和质量。

  【关键词】车辆选择什么样的车可做校车?

  校车须7座以上且通过审查

  草案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

  草案还要求,校车要装备停车指示牌,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险等等。

  【关键词】驾驶资格驾驶人要具备什么资格?

  要求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严

  草案对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

  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关键词】优先权利校车享受哪些“特权”?

  交警应当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草案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为校车设置一定的优先权在国外也是通行的做法。

  【关键词】乘车安全乘车安全怎么保障?

  学校应派专人照管乘车学生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草案对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予以了详细规定。比如,发现驾驶人饮酒、超载要制止校车开行;确保学生安全落座;制止离开座位;发生事故立即报警等。

  【关键词】责任追究法律责任怎么设定?

  校车出安全事故要从重处罚

  草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随车照管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关键词】过渡期过渡期怎么办?

  各地实施过渡期不得超三年

  在草案“附则”中有这样一项关于“过渡期”的规定: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但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

  “考虑到我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幼儿专用校车标准正在抓紧制定,在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改装还不能满足需求。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一个过渡期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本版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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