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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五羊雕塑侵权案二审 署名著作权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21日22: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广州12月21日电(索有为 奚婉婷 穗法宣)21日来自广州中级法院的消息,广州雕塑院等起诉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五羊雕塑侵权纠纷案已进行二审宣判,结果为署名权及著作权维持原判,同时加判家广超市立即停止侵犯雕塑作者署名权的行为(停止使用未署名的图片、产品或在署名之后使用),及赔偿雕塑作者为停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323元。

  2005年,一份“五羊雕塑有着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检测报告,引发广州雕塑院以及广大市民对五羊雕塑姓“公”还是姓“私”的激烈争论。广州雕塑院及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三位创作者决定大举维权,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因使用印有五羊雕塑的宣传画,首当其冲被广州雕塑院告至广州中院。

  广州中院随后一审判决“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署名权由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享有,而著作权由第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享有,驳回陈本宗、孔繁伟等和广州雕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五羊雕塑的作者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羊石像”雕塑作品是在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广州市政府的前身)组织主持下,并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完成的,而且也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相关的责任,故应当认定广州市人民政府是“五羊石像”雕塑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它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署名权由三位作者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享有。

  法院还认为,本案“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系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家广超市将对“五羊石像”拍摄的成果作为下属超市的宣传装饰画,不会影响著作权人对该雕塑作品的正常使用,没有对该雕塑作品的价值产生不良的影响,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这种使用作品的方式,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

  法院最终二审判决为,维持原判的署名权由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享有,著作权仍由第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享有,同时加判家广超市立即停止侵犯雕塑作者署名权的行为(停止使用未署名的图片、产品或在署名之后使用),及赔偿雕塑作者为停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323元,驳回陈本宗、孔繁伟等和广州雕塑院等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UN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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