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广东首例网络赌球案详情披露 涉案金额逾7.6亿

2012年02月03日18:03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文/羊城晚报记者 郑旭森 通讯员 天法宣

  在2012年初召开的广州市两会上,市中院报告披露天河区法院于2011年审判的广东首例网络赌球案。

  被告人周燕峰(女)、陈焕义、黄林江、赵壮炎,均为汕头人。4名被告人按照国外赌博网站的层级管理模式,分“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等多个等级,利用互联网接受足球、篮球等体育竞技博彩投注,从中牟利。涉案金额达7.64亿元,是迄今为止广东投注金额最高的网络赌球案(详见本报2010年10月13日A16报道)。

  近日,经过羊城晚报记者多番争取,该案件的相关细节首次向社会披露。

  “大股东”

  负责网站管理,抽取“回水费”

  被告人周燕峰绰号“嫂子”,是此案中负责网站管理的“大股东”。据其供述,2008年上半年,一个叫“阿弟”的人让她帮忙记录一些网络赌球的账目。周燕峰同意后,“阿弟”将一个赌球网站的网址、登录账号和密码发给她。之后周燕峰一直使用该账号登录网站,记录网站上各个账号的总投注数额及总输赢数额。她将这些数额记录在笔记本上,定时告诉“阿弟”。

  看着别人赌球牟利,不久周燕峰也心痒了。2009年初,她向“阿弟”要了一个账号和密码,也开始了网络赌球。周燕峰称,网络账号和密码经常会更换,每次更换后,“阿弟”就会将新的账号及密码告诉她。网站每周结算一次,根据输赢情况,由双方银行转账。

  周燕峰供称,她也有发展下线。据其交代,上线一般按照每投注1万元返还140-150元给她,她按照每投注1万元返还130-140元给下线,从中赚取“回水费”10元。她每月能赚4000-8000元不等。根据输赢情况,她将上下线银行账号信息相互转发,由双方通过银行转账交收输赢款。

  “股东”

  发展“总代理”,中转赌博款项

  2009年10月,被告人陈焕义认识了“嫂子”(即周燕峰),得知其在赌球网站经营赌球业务。就问“嫂子”能不能给他点股份,让他也成为赌球网站的“股东”,“嫂子”便向他提供了账号和密码,开始时给他每天100万元的额度,“嫂子”按投注金额每1万元返还100元至140元不等给他“退水”。

  开始时,陈焕义接受一些朋友下注,后来认识了一个赌球的小庄家黄林江,发展黄林江做他的下线“总代理”,他按投注金额每1万元返还100元“退水”给黄林江。

  陈焕义称,整个赌博网络层级非常严密。他的上线是“嫂子”,下线是“总代理”黄林江。“总代理”下设“代理”,“代理”下设会员,会员也就是参赌人员。一般会员是在网站上进行投注,无论输赢,每周一向各自所属的代理结算,由总代理收齐款项后通过银行结算,他再把钱打到“嫂子”提供的账号。

  “总代理”

  发展“代理”,按下注额的10%对赌

  聚众赌博,发展下线,牟取暴利,这便吸引了不少赌博代理的“热心”参与。

  2009年12月,黄林江的朋友赵壮炎听说网络赌球比较好赚,而自己手头上又有赌客,便问他是否认识赌球网站的庄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两人商量成为网络赌球的下线牟利。黄林江知道陈焕义是赌球网站的“股东”,经协商,他和赵壮炎就成了陈焕义的下线。

  从2009年12月始,黄林江和赵壮炎以“总代理”的身份参与网络赌球。开始由陈焕义提供账号和密码,随后黄林江和赵壮炎自行开出分账号。黄赵二人发展的下线称“代理”,他们提供账号、密码给“代理”,“代理”再发展“会员”即参赌人员。

  黄林江称,陈焕义与赵壮炎之间互不认识,由他分别与二人联系。陈焕义按有效投注金额每1万元返还100元“退水”给他们,他们不管输赢都按有效投注金额每1万元抽取费用10元,再“退水”返还给“代理”,由“代理”返还给会员。网站上“1”代表人民币1元。他和赵壮炎主要是靠占下线投注额的10%赌输赢,即每1万元他们占1千元,如果会员输他们便赚1千元,如果会员赢则赔1千元,他与赵壮炎各分担50%。他与赵壮炎合股成为“总代理”后共赚过1万多元。

  法 院

  涉案金额逾7.6亿,二审维持原判

  周燕峰等人疯狂的网络赌球行为最终引起了警方的注意。2010年3月,周燕峰等人在广州市被警方抓获。

  经查,被告人周燕峰管理“大股东”账户,直接下线有40多个会员账户,会员账户下还有其他会员账户,其总共接受投注数额为763,946,869元;被告人陈焕义管理“股东”账户,直接下线有9个会员账户,会员账户下线还有其他会员账户,其总共接受投注数额为52,469,285元;被告人黄林江、赵壮炎共同管理“总代理”账户,直接下线有3个会员账户,两人总共接受投注数额为1,884,656元。

  2011年5月,天河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4名被告人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周燕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陈焕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黄林江、赵壮炎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院于2011年7月宣布维持原判。

  大股东

  周燕峰

  股东

  陈焕义

  总代理

  黄林江

  总代理

  赵壮炎

  代理

  代理

  代理

  代理

  会员

  会员

  会员

  会员

  会员

  会员

  会员

  会员

  郑旭森、天法宣

(责任编辑:UN601)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