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晋璇 记者 刘旭)学校给赵某介绍了一份工作,干了8个月后,他的月薪一直是220元。近日,赵某将学校告上法庭。
据市法院法官介绍,2007年10月,赵某和某职业培训学校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培训期为1年,学校对赵某进行有偿培训,赵某交纳培训费1.2万元;如赵某未能被安排就业,学校退还其全部培训费。学校还承诺,录用赵某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将为赵某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月工资1000元以上。
据法官介绍,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协议合法有效。法院认为,赵某在接受教育、安排工作又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学校请求返还学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近日,市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