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毒胶囊事件要的不仅是道歉更须司法介入
2012年04月19日09:22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作者:相关见A08版
制售“毒胶囊”成行成市,使用“毒胶囊”也几乎成为药企潜规则,药监部门岂能不知?如果当真不知,便是渎职;如果早已知晓,却听之任之,迟迟未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牵涉利益纠葛,则更须被严厉追责
“毒胶囊”事件当下正受到越来越强烈的关注。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察组已经抵达浙江省新昌县,对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尽管媒体的报道已拿出了检测数据,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这些数据尚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言下之意,不免让人揣测,只有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抽检之后,才能确定哪些产品铬超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这番表态,令原本黑幕重重的“毒胶囊”事件更加耐人寻味。既然媒体给出的检测数据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为何监管部门查处的13种药品同媒体公布的名单完全一致,一个不多,一个不少?假如媒体给出的检测数据不足为凭,为何丹东市通远药业和通化颐生药业已主动宣布召回被曝光药品,而包括广东等地在内的相关部门也已叫停涉毒胶囊的采购?
如今部分涉事企业已经承认了错误,监管部门也已用行动“密切配合”媒体报道,现在反过头来再作出“只有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抽检之后,才能确定哪些产品铬超标”的表态,未免有些让人摸不着头脑。
铬超标的工业明胶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曝光。早在2004年,央视就曝光过山东滨州用废皮革加工成食用明胶的事实。但多年来,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的现象从未杜绝,且态势越演越烈,渗透至救命用的药用胶囊。四川一家药企的市场部总监即坦言,“工业明胶做成药用胶囊在业内已经不是什么秘密,出事也完全是预料之中。”
制售“毒胶囊”成行成市,使用“毒胶囊”也几乎成为部分药企潜规则,药监部门岂能不知?如果当真不知,便是渎职;如果早已知晓,却听之任之,迟迟未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牵涉利益纠葛,则更须被严厉追责。
“毒胶囊”事件从被曝光至今已有时日,但直到现在,药监部门连一个公开、正式的道歉都没有,这样的态度同部分涉事企业的态度竟惊人一致,如此“巧合”令人浮想联翩。
药是用来治病救人的,“毒胶囊”泛滥,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目前,公众要求药监局道歉的呼声高涨,但眼下看来,药监部门不仅欠公众一个道歉,这起严重的公共事件更亟待司法介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当接受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中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毒胶囊”使用之广,危害之大,折射出监管积弊之深,对于失职、渎职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毒胶囊”事件暴露出的是一个长长的黑色链条,制售“毒胶囊”者、采购“毒胶囊”者、监管不力者,都是这黑色链条中的一部分。其中,监管者的身份尤为特殊,他们既要负责查处前者,自身又存在无法推脱之责,更无法因对前者施以严惩而脱离这一黑色链条,成功“漂白”。
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讲,正是因为药监部门的懒政和不作为,变相纵容和激励了某些无良企业的行为,导致制售“毒胶囊”泛滥。以往每有食品药品安全丑闻曝光,受罚的总是直接涉事者,这样的追责并不完整,对监管不力亦应严惩,并及时启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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