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对暂时封存的涉嫌铬超标胶囊剂药品进行检验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妥善处理暂停销售使用或封存的铬超标胶囊剂药品(以下简称封存药品),防止不合格药品再次流入市场。
通知称,封存药品铬含量企业自检合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申请抽样复核。合格后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解封销售。
封存药品铬含量检验不合格或药品检验所复核不合格,将在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下销毁,严禁不合格药品重新流入市场。
另外,通知还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自2012年5月1日起,每半月将本辖区内企业的封存药品处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同时自5月1日起,凡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购进的原辅料和销售的产品逐品种、逐批次严格检验,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2012年4月30日前生产或已上市销售的胶囊剂药品逐品种、逐批次进行铬限量检查,并向社会公告检验结果;经检验发现铬超标药品,企业要立即主动召回;该项工作于5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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