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金松出庭时落泪(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蒲东峰摄 |
驶夏利车的王某因属于左转没有避让直行,承担次要责任。
深圳新闻网5月7日讯 (记者裴晓兰)密云农民程金松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欲送发高烧女儿进城看病,结果与女子王某驾驶的夏利车相撞,造成王某一家三代共计四人被烧死在车内(本报2月8日曾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程金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08万余元。
现年31岁的程金松是密云县太师屯镇东学各庄村人,取得驾照多年,开过出租车。在父母的资助下,他买了辆现代轿车拉黑活儿。事发前不久,他刚和妻子离婚,4岁的女儿由他抚养,并和父母住在一起。
程金松称,去年4月15日,他在家吃晚饭时喝了一口杯白酒。晚9时许,女儿高烧39℃多,他明知酒后仍开车送女儿去城里看病。当时,他的女儿坐副座,父亲坐后排座。他沿着10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石岭村西路口时,突然发现一辆小轿车由西向北行驶。因躲闪不及两车相撞,对方车辆侧翻随即起火。
被程金松的现代车撞上的是辆红色夏利,开车的是女子王某,密云县穆家峪镇大石岭村人,事发当天是她39岁生日。夏利车上还有王某的父母和14岁的女儿。这四人均被当场烧死。而现代车内三人也不同程度受伤,程金松脾脏被切除,构成重伤;他的父亲头部外伤、骨盆骨折,女儿大腿骨折。
经过检测,事发时,程金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车速为124公里/小时,属于超速。经交通部门认定,程金松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夏利车的王某因属于左转没有避让直行,承担次要责任。
开庭时,程金松的辩护律师王晓雨认为,程金松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被告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主观故意,但程金松没有,他的主观动机是给女儿看病”。
市二中院审理后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程金松作为一名拥有多年驾龄的机动车驾驶员,醉酒、超速驾车,在经过案发地路口时没有减速、观察,且在看到对方车辆时没有采取刹车等措施,最终造成四人死亡、二人轻伤等严重后果,主观上系间接故意;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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