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家属不服欲上诉 公诉机关称被告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
早报记者 龚菲
昨天下午,合肥市包河区第一法庭就去年9月发生在当地的一起毁容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陶汝坤有期徒刑12年1个月。昨天,受害人周岩并未出庭,仍在北京接受治疗。对于该判决,受害人家属表示不服,认为判得太轻;而被告人及家属则表示要考虑考虑再做出决定是否上诉。
被告人未满18周岁
去年9月17日,未满18岁的陶汝坤将灌在雪碧瓶中的打火机燃油泼在花季少女周岩身上,并点燃了打火机,导致周岩面部、颈部等多处烧伤。今年2月,周岩母亲李聪将女儿毁容前后的照片发上网,遂引发广泛关注。
在今年4月的庭审中,刑事部分双方争议颇大,对陶汝坤的定性、周岩的伤残等级、两人关系对量刑有无影响等方面都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昨天下午3点,包河区第一法庭宣读一审判决结果,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12年1个月徒刑。
根据控诉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汝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残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被告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无期徒刑。
早报记者在周岩的律师李智贤的微博上看到,10日刑事部分宣判,对于此案附带民事部分的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已于5月4日被迫撤诉,因为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将另行提起。
受害人不服一审判决
李智贤介绍,一审结束后法庭主持民事赔偿调解,周家提出一次性赔偿200万元,但陶家称最多赔120万元,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据受害人诉讼代理人王亚林介绍,受害人家属之所以不服判决、认为量刑太轻的主要原因是:涉案中很多事实尚未查清,如涉案时打火机油量,这直接影响到对被告的定罪。据被告供述,打火机油有100毫升,打火机和油都是其母亲为其买的,对此,被告的父亲却说是其妻子为他买的,而非为被告买的。
公诉机关通过对陶某及其父母的补充调查证明打火机油只有或不足100毫升。对此,受害人律师表示,周岩大腿深2度和小腿浅2度的大面积灼伤,牛仔裤没有任何燃烧的痕迹,显然系滚烫的机油沿着身体流到腿上所致,说明油量不止100毫升。
李智贤表示,周岩母亲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做出的伤残评定分别达到5级、5级、9级、8级和9级伤残。“被告的父母虽在案发后支付过30多万元医疗费,但当周岩父母拒绝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上签字后,被告父母就拒绝承担后续费用,“这种行为不应成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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