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无疑是当今少年儿童最喜爱的,也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享程度最高的大众传播。在英国,3岁以上儿童每周收看电视的平均时间达25小时。在我国,最新调查显示,北京地区6岁到18岁的未成年人平均每人每天看电视时间为6299分钟。而随着电视市场竞争的加剧,以暴力、色情、犯罪等内容来刺激感官、吸引受众的电视节目也多了起来,以至于人们越来越担忧电视传播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关于加强对电视内容的规范的呼声也日益增多。在我国,近几年甚至一度成为“两会”上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论的热点。
从20世纪末开始,澳大利亚、美国、法国、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先后对电视实行分级制(TV Parental Guidelines System)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成为当今电视传播管理的一种发展趋势。
电视传播分级管理的产生
自20世纪50年代起,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电视就逐渐普及,而电视节目中大量的暴力、犯罪和色情内容对少年儿童的负面影响也引起了广大家长、学者以及政府的担忧,特别是60年代西方国家普遍出现的社会动荡、犯罪率增长以及各种各样的青年反叛现象更加剧了人们的忧虑。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展了有关电视传播对人们,特别是少年儿童的负面影响的研究。而大量研究也证实,电视中暴力、犯罪和色情内容对少年儿童确实会产生不良影响。例如1963年,传播学者Bandura等进行的“BoBo玩偶研究”就发现,孩子们经常模仿他们在荧屏上看到的暴力行为。看了暴力影视的小朋友更容易模仿那些野蛮行为,甚至无法克制自己去模仿过去所学到的暴力行为。而1969年,美国公共卫生局投资100万美元进行的大规模研究,其研究成果《电视和青少年的侵犯性行为》也指出,电视暴力和侵犯性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长期观看电视暴力会引发侵犯性行为。正因为如此,整个社会特别是广大家长,对规范电视节目的呼声日益高涨。
迫于社会的压力,1996年12月19日,美国借鉴电影分级管理的成功经验,正式出台了电视分级管理办法。以性、粗口和暴力等内容作为评判的主要内容,以是否适宜少年儿童观看为标准,将电视节目分为以下级别:
TV-Y级:
为儿童设计的节目,适合所有发育阶段的孩子收看;
TV-Y7级:
为年龄较大的儿童设计的节目,适合7岁以上的儿童观看,节目中可能包含轻度的娱乐性的暴力;
TV-G级:
普通观众观看的节目,基本适合所有观众,没有暴力和色情内容;
TV-PG级:
儿童需要在父母指导下收看,其中可能有粗话、有限的暴力和有性含义的语言(其中还有四种二级分类,包括:V含有轻微暴力内容;S含有轻微色情内容;L含有轻微粗俗语言;D含有轻微猥亵语言);
TV-14级:
14岁以下的孩子需要家长指导才能观看(其中包括四种二级分类,但是内容有更强烈的不适宜成分:V含有激烈暴力内容;S含有色情内容;L含有粗俗语言;D含有猥亵语言);
TV-M级:
只适合17岁以上成人收看,节目中有明显的暴力和色情内容(其中还有三种二级分类:V含有形象的激烈暴力描写镜头;S含有激烈的色情内容;L含有极度猥亵的语言)。
后来又有一个新的级别逐渐被人们所讨论,并增加到正式的分级制度中去,这便是TV-AO(Adults Only)。许多极度色情和暴力的电视节目被列为这一级别,规定自1997年起正式推行。除了新闻、广告、纪录片和体育节目之外,每隔一小时,电视屏幕的左上角就会标出正在播放的电视节目的级别。从2005年开始,每次插播广告结束后也会出现这种提示。
以后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对电视传播采用分级制管理。如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12月发布《电视节目分级处理办法》,将电视节目分为四级:限制级: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观赏;辅导级:未满十二岁之儿童不得观赏,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少年需父母、师长辅导观赏;保护级:未满六岁之儿童不得观赏,六岁以上未满十二岁之儿童需父母、师长或成年亲友陪同观赏;普遍级:一般人皆可观赏。并规定每个节目都要在开始时进行标示,因此在节目开始时,台湾的电视节目都会在右下角标有一个字,如“普”,或“护”等。近年来很火爆的综艺节目《我猜我猜我猜猜猜》打上的就是“护”,表明是“保护级”,而《康熙来了》标的是“普”,表明是“普遍级”节目,一般人皆可观赏。
电视传播分级管理的意义
一、利于保护少年儿童
电视,作为一种家用媒体,是少年儿童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画面直观,是与成年人共享程度最高的大众传播。但是少年儿童与成年人终究是有区别的,他们心智发育尚未成熟,是非分辨能力差,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加之求知欲旺盛,好奇心和模仿能力特别强,常常不加辨别地学习和模仿他们所看到的任何事物,因此相当容易受到直观逼真、富于感官刺激的电视节目的影响。一些对成年人可能影响不大的电视内容,如暴力、犯罪、色情,以及其他一些违背社会道德和习俗的社会越轨行为,都有可能对正处于成长和学习阶段的少年儿童产生不良影响,甚至诱发犯罪。一些凶杀、格斗、盗窃、裸露镜头对感官的刺激过于强烈,也使少年儿童难以承受,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因此,许多适合成年人观看的电视节目并不适宜少年儿童观看。
对电视传播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电视节目的主题及所含内容适宜的年龄段进行划分。实行电视分级管理的国家和地区大都规定,电视公司播放节目时,必须同时播送节目的分级讯号,从而方便家长了解电视节目内容,为子女选择适宜观看的电视节目。
另外也是将针对少年儿童的电视传播与针对成年人的电视传播隔离开来。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时段隔离”,即规定在少年儿童集中收看电视的时段,只能播出适宜少年儿童收看的电视节目。如法国规定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放的电视剧或者电影,必须是“12岁以下儿童可观看”级别。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台视、中视、华视与民视等无线电视台,不得播出限制级节目,晚上九点半后播出的辅导级节目则建议由父母陪同未成年儿童一同观赏。至于有线电视台,则规定限制级节目应在深夜或锁码频道播出。
另一种是“技术隔离”,即通过技术手段将针对成年人的电视传播与针对少年儿童的电视传播隔离开来。如美国在1996年2月颁布电子通信法,要求新生产的电视机配置电视节目内容过滤“V芯片”,以配合电视节目分级。使用这一技术,电视台在播放电视节目的同时播放节目分类信息,电视机若接收到暴力或成人类别的节目,便会按照观众预先输入的设定要求,自动转台或关机。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限制级节目应一律锁码播出,要收看限制级节目,电视用户必须先要在家中装设定址解码盒,解码后才能收视。家长只要妥善保存密码,就可避免儿童接触限制级节目。
这样,就大大限制了少年儿童接触与其心智不相宜的电视内容的机会,有利于为少年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有利于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二、利于电视事业的繁荣
针对影视传播实行分级管理的目的,法国电影作品评定委员会曾明确地指出:“宗旨就是保护儿童,同时发展经济。”对电视传播实行分级管理,既有利于保护少年儿童,也有利于发展电视事业,繁荣电视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因为,不对电视传播实行分级管理,那么少年儿童和成年人就在很大程度上共享电视传播内容。为保护少年儿童,就必须以少年儿童的心智接受标准来对电视传播内容进行限制,因而对电视内容进行审查就必不可少。而这种以少年儿童的心智为标准的审查,显然会严重束缚影视创作的手脚,因为许多有关成人生活方面的题材,如犯罪、性、暴力、吸毒、变态,甚至战争、婚恋等,对于少年儿童来说,都是不适宜的。这样,就使影视创作只能局限于“老少咸宜”这个相对狭窄的领域,虽然保护了少年儿童的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成年人的传播自由和对电视传播的多样化需求,从而束缚了电视创作,制约了电视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西方国家对电影实行分级制管理,曾带来电影创作的解放和电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不论美国、韩国、还是中国香港,政策的放宽和分级制的出现都促进了各自电影事业的迅速繁荣”。同样,对电视传播实行分级管理,也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对电视创作的束缚,使电视工作者能够针对不同层次的观众,创作不同品位的电视节目,以满足不同层次观众的多样化需要。正因为如此,中国传媒大学苗棣教授就曾指出:“其实美国电视实行分级,除了社会责任感之外,另一方面就是电视人自己为了获得更宽松的创作空间。”
我国对电视分级管理的探索
长期以来,我国对电视传播的管理主要实行审核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电视频道的急剧膨胀,以及电视传播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和不足也逐渐浮现了出来。
首先,以“老少咸宜”为标准进行审核的管理方式越来越难以做到。电视媒体要生存、发展,要吸引广大成年观众,必然要表现成年人的生活,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犯罪、战争、暴力、吸毒、乱伦、同性恋等成年人题材,而对少年儿童,这些题材就很难说是适宜的。近年来,我国在电视节目的管理上主要对含色情内容的节目控制比较严,而电视媒体为了吸引观众,就大肆播出充斥暴力、犯罪、血腥、杀戮、颓废、心理变态等不良内容的电视节目,这些节目对青少年的影响显然是消极的。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佟丽华就曾指出,“我们经常能从电视、录像和电影镜头中看到各种打打杀杀的镜头,而且往往打了很长时间还不见有人受伤。这对青少年影响很坏,给他们形成人的身体不怕打的印象”,“逐渐淡化了对暴力的恐惧和排斥心理,漠视了对生命的尊重,这很可怕”。
一些电视节目甚至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教材”。2002年在河南先后发生两起令人震惊的少年绑架勒索杀人案,涉案者都是十六七岁的青少年。当记者采访问他们怎么想到要绑架勒索,为什么对同龄小朋友出手如此狠时,一个说“我是在电视上看到绑架勒索的,就是《插翅难逃》(反映大绑匪张世豪被抓经历的电视连续剧)”。另一个更是全方位“活学活用”从电视上看到的“知识”。他说,他一直喜欢看侦探、公安题材的电视,不少作案情节就是受到了热播电视剧《李卫当官》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在采访中,心理学博士黄维仁也建议对影视节目内容进行分级,尽量减少对青少年的影响。
“老少咸宜”的审核标准是不可能既照顾成年人,又照顾到各个年龄段,特别是低年龄段的少年儿童的。实际上只能以成年人和年龄较大的青少年的接收标准来审核,因此我们现阶段播出的大量电视节目对低年龄段的少年儿童是不利的。例如国产片《英雄》在北美上映时,被定为“PG-13级”,美国人认为片中用脚踢飞人、打架流鼻血的画面和镜头,都是少年儿童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模仿的行为和动作,因此认定它有一定的血腥场面和暴力语言,不适合13岁以下儿童观看。但在我国内地各个电视台却面向各个年龄段的青少年“畅播无阻”,连个警告和提醒都没有。还有《长江七号》、《功夫》在香港分别被定为第A级“儿童不宜”和第B级“青少年及儿童不宜”,但在内地,各地方电视台却毫无顾忌地大播特播。近年来,我国许多战争题材、涉案题材、婚恋题材和武打题材等方面的电视节目,可能从成年人和年龄较大的青少年的角度来看是没有多大问题的,但对于较小年龄段的少年儿童就很难说是健康的。因此,这种笼而统之的“老少咸宜”实际上并没有做到“咸宜”,从实践来看,尤其不利于低年龄段的少年儿童的成长。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日益多元和分众化,人们的文化需求也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趋势。以“老少咸宜”为标准对电视传播实行的笼统管理,显然无法满足人们对电视传播丰富多样的需求,而且也不利于电视事业的发展。将成年人电视传播与少年儿童电视传播以同一个标准实行“一刀切”,不利电视节目的多样化。我国现有电视台、电视频道数量世界第一,但同质化现象严重,应该说与现有管理体制不无关系。同时,也束缚了电视节目的艺术创作,不利于发展电视传播生产力,不利于电视传播市场的繁荣。
正因为如此,我国也一直在探索对电视传播的分级管理,虽然时断时续。例如早在1989年,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就曾发出过《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可惜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没有实行。近年来,电视传播分级制逐渐成为世界电视传播管理的发展潮流,又引起了我国一些地方的关注和探索。例如2001年7月,北京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的建议案》中,就明确提出“为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对影视作品应逐步实行分级管理,并加强影视分级管理办法的研究”。
当然,电视传播分级管理是个系统工程,并非易事。它不但需要对电视节目建立科学的分级系统,而且需要有一个完善而有效的管理体制来执行,需要管理部门、影视媒体、家长,乃至整个社会的积极配合。但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的文化传统,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级管理模式,对电视传播内容进行制度化管理,应该是今后我国电视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作者:王勇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副教授)
注释:
黄会林等:《电视文化对北京地区未成年人影响的调研与思考》,《现代传播》2007年第1期
张浩月:《儿童保护与电影分级制度》,《电影新作》2004年第6期
赵小赵:《中国呼唤电影分级制》,《记者观察》2007年12月(上半月)
戴婧婷:《美国电视分级:把节目交给市场》,《中国新闻周刊》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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