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小变故改变考生命运 侵害高考生权利应赔偿
2012年06月13日02: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陶家平
从领取高考准考证到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这个过程中,一些不该发生的小小变故往往引发矛盾纠纷,而且往往改变了考生一生的命运。无论是高考的考生、家长,还是学校、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注意和维护考生权利。
学校扣留准考证要担责
【案情】
小明是某校高三年级的应届毕业生,因为家境贫寒,开学时没有交学费,当时学校也没有催。临考前的一天,其他同学均拿到了准考证,唯独小明没有拿到。小明找到班主任后,班主任告诉他,因为没有交清学费,他的准考证被扣留在学校财务室。小明赶到财务室时,财务室已经没有人了。直到高考结束,小明也没有拿到自己的准考证。痛失大学机会的小明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予以赔偿。
享受教育、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是考生的权利。根据我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应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本案中的学校为催交学费而扣留小明的准考证,导致小明无法参加高考,侵犯了小明受教育、参加考试的合法权利,具有明显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学校应对小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弊造成损害要赔偿
【案情】
小玲是某市重点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成绩一直在学校名列前茅。在老师和同学的心目中,小玲考取重点大学应该是十拿九稳的事。然而在高考中却出现了意外,小玲在数学考试中帮助小李作弊,结果被监考老师当场抓住,以至于成绩被取消。高考过后,班里很多成绩不如小玲的学生都因正常发挥而考上了重点大学,而小玲却因为作弊而被挡在门外,只得再复读一年。第二年高考后,小玲将小李及其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李及其父亲赔偿自己在高三复读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5000余元。
小李及其父亲应分担小玲在高三复读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的50%。首先,小玲因帮助小李作弊,结果被取消所有成绩,小玲迫不得已只能复读一年重新参加高考,小玲因复读产生的各项支出是客观存在的,是小玲的实际损失。其次,小李和小玲均是高三学生,高考和他们的生活关联程度十分密切,他们完全能预见到作弊带来的后果,但仍然甘冒风险,双方均具有过错。因为他们两人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故应推定他们俩具有同等过错。最后,小李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代填志愿出错要担责
【案情】
2008年高考过后,小张的分数超过了所报学校的录取分数线,但却迟迟未收到录取通知书。小张及其家长到学校查证后得知,原来班主任王老师怕学生们将志愿代码填错,便自己根据学生们所报考的院校,代他们填写志愿代码,结果误将小张报考的院校代码2884错涂成284,致使小张的档案无法投到该学院,因此,小张一直未收到该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小张一怒之下,将班主任王老师和学校告上了法庭。王老师深知自己的错误,经法庭调解,自愿一次性赔偿小张损失1 .8万元。
高校招生是按照考生志愿表投档录取,如果填报志愿表出错,即使分数再高也是枉然,因此正确填报高考志愿表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按照相关规定及一贯做法,高考志愿应由各位考生结合自身实际亲自填报,老师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本案中的王老师可谓是好心办了坏事,致使学生小张无学可上,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本案王老师的行为应由其所在学校承担责任。但王老师自愿对小张进行赔偿,属于民事权利自主,也合乎法律规定。
邮局迟送录取通知须赔偿
【案情】
去年6月,小丽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后被某技校录取。在读技校期间,小丽又收到一份录取通知书,原来,小丽早已被某大学金融专业录取。《录取通知书》是在8月20日以特快专递邮件从该大学寄出的,可是小丽到今年元旦才收到邮件。小丽觉得自己的教育权受到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邮政局承担各项损失1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投递录取通知书延误,致使原告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被录取的大学报到,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判决邮政局一次性赔偿小丽各项损失5000元。
根据《邮政行业标准》之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邮局迟延送达高考录取通知书,造成了小丽与录取院校失之交臂的严重后果,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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