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问题应当正视
游伟
游伟
在第2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法律界围绕“毒驾”入法问题的讨论愈发激烈,社会舆论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据统计,2011年见诸公开报道的毒驾事例就达250件,情节基本相仿,都是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到醉酒检测被否定,而后却在车厢内发现了携带有毒品。虽然,造成严重后果的肇事司机也依法受到了处罚,但却无法对没有造成损害的毒驾行为予以刑罚处罚。
从实际情况看,司机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绝不亚于醉驾和飙车。今年4月22日发生在沿江高速公路常熟段的旅游大巴撞车侧翻事故,造成了13名旅客和货车司机死亡,事后查明,司机王振伟吸毒并疲劳驾驶、操作失当是直接原因,这也再次引发了“毒驾”入法的热议。
早在一年之前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就有学者主张在危险驾驶罪中纳入“毒驾”的内容,以最大程度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但由于法学界当时对醉驾是否需要入刑都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社会各界对其量刑轻重的设置也有诸多不同声音,因此,相对发生率较低而检测难度和成本又较高的毒驾行为,就没有进入刑法修订的正式议事内容。在当时的条件下,这是刑事立法审慎、谦抑原则的体现,确实无可厚非。
从法律上看,自行吸食、注射毒品,属于“无直接被害人”也就是没有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本质上无异于自伤、自残甚至自杀,其本身就没有归入犯罪行为的范围,应当更多地依靠强制治疗和严格矫治的措施予以控制。但毒驾则不同,由于毒品会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减慢人的呼吸频率、降低肺功能、导致人体缺氧,引发头痛、抽搐、胃肠绞痛等毒副作用,因此,极易形成公共交通安全的现实危险,后患无穷。此时,吸食、注射毒品的驾驶人员就不仅仅是一个危害自身利益的当事人,已经转化成为对社会和他人利益具有现实危害可能性的吸毒者,因此,对其毒驾行为予以司法干预就成为必要。而且,在刑法已经将醉驾、飙车行为入罪的情形下,将“毒驾”纳入刑法规范,在立法上已经有了参照和进一步推动的可能。
在当前,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有所攀升,社会忧虑也在增加,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将以“零容忍”姿态全面排查包括驾驶人员吸毒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因此,执法部门应当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涉毒检测技术,完善查毒执法程序,为“毒驾”入法和便利、规范的司法操作积累更多的有益经验,使现行法律不断适应社会需要获得补充与完善,使社会公共交通安全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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