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禁止将含有重金属的固体废物施入农田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余晓洁、胡浩)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将含有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施入农田。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为推动解决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破坏、农村环境污染、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基础上,草案完善了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
草案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制定并实施植被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方案,引进外来物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草案明确了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和养殖,合理施用肥料、农药及处置农业废弃物等,防止农业源污染环境。禁止将含有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施入农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此外,草案要求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城市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
排污单位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限期未完成治理可能被追责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余晓洁、胡浩)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监测记录应当纳入国家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依法予以公布。
草案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防治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依法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限期治理计划应当包括: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品更新和淘汰的计划等;相关资金安排和落实情况;限期治理时序安排和完成目标的最后期限;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期治理计划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草案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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