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所外就医”的赵梅福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兰州市劳教委对其作出的劳教决定书无效。
“抽血化验、量血压、胸透、心电图都做了,做完了,也没给检查结果,就说送我回家。”赵梅福昨天告诉早报记者,接送她的兰州市皋兰县西岔镇派出所所长魏永斌和民警魏青万,曾一路将其“送”进了劳教所。此前,甘肃农民赵梅福到北京看望儿子,并前往国家信访局登记后,11月12日被兰州警方接回劳教。
赵梅福的律师王甫介绍说,此次诉讼的重点在于“揭露”兰州市劳教委及其实际决策机关兰州市公安局的“滥权”行为。因此,并没有考虑一般被劳教对象最先考虑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王甫还表示,希望通过赵梅福劳教案的诉讼,给承担全国劳教改革试点任务的兰州市劳教委以更多“改革的动力”在今年确定的全国劳教制度改革试点中,兰州、南京、济南、郑州成为首批试点城市。
一份劳教决定为何两次使用?
两年前做出的劳教决定,今天是否可再次执行?
据早报记者了解,1998年起,赵梅福因耕地被村委会强行收回及邻里纠纷,多次控告,并遭殴打,2005年5月8日,赵梅福认为皋兰县公安局在处理该案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有偏袒打人者之嫌,自此开始信访,并因此被数次行政拘留。
2010年5月14日,兰州市劳教委作出“兰劳教[2010]8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下称“83号决定书”),决定对赵梅福劳动教养一年。
但在被送入甘肃省女子(戒毒)劳教所执行劳动教养三天后,赵梅福突然被放出(当时,劳教委及劳教所均未解释原因)。
两年后的11月12日,在北京看过儿子并在国家信访局登记后,赵梅福被甘肃省驻京办工作人员移交给兰州市皋兰县的接访人员,由他们带回兰州,并再次投入甘肃省女子劳教所。而此次劳教的依据依然是两年前的这份“83号决定书”。
然而,这份两年前做出的、劳教期限为一年的劳教决定书,今天是否可以再次被执行?
兰州市公安局的官方回答是: 2010年5月14日对赵梅福的劳教决定作出后,皋兰县公安局将赵梅福送甘肃省女子劳教所执行。但2010年5月17日,劳教所以赵梅福“经诊断,(患)高血压期(心肌缺血)、子宫肌瘤、泥沙状胆结石,治愈后再予以收容”为由拒收,通知皋兰县公安局将其送回家中治疗,该劳动教养决定未予执行。2012年11月12日,皋兰县公安局再次将赵梅福投送劳教所执行。不过,兰州市公安局并未解释,为何赵梅福被送劳教所执行劳教3天后才被拒收?也未说明为何在赵梅福因病被拒收时,未履行任何告知程序。
为何一天连下两份劳教决定?
赵梅福是否因进京被劳教?警方说法自相矛盾
兰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开回应,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送达赵梅福及其家人的劳教决定书,一共有两份。一份文号为“兰劳教[2010]8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一份为“兰劳教[2010]2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经早报记者仔细比对,两份决定书的内容完全一致,作出决定的时间均为2010年5月14日,决定的劳教期限均为2010年5月7日至2011年5月6日。
不同的是,除了文号有别外,“23号劳教决定书”在2010年执行劳教决定时,即送达了赵梅福家属,而“83号劳教决定书”,则是此次赵梅福被送进劳教所时“突然冒出来”的。
律师王甫认为,同样是2010年5月14日,兰州市劳教委依据同一事实与理由,作出两份劳教决定书,是极不严肃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基本法律原则。而此次,兰州警方又依据这份劳教决定,重新将赵梅福投入劳教所,侵害了其权利,使其人身自由处于不确定状态。
事实上,已经获准“所外就医”的赵梅福,至今也不清楚,究竟是公安局还是劳教所方面,决定将其再次投进劳教所的;也不清楚此次被投入劳教所是否与最近一次的进京上访有关。
更为矛盾的是,兰州市公安局劳教科刘科长还表示,赵梅福的此次劳教是继续执行2010年的决定,与赵梅福今年11月在北京期间的行为无关。
但是,兰州市公安局于今年11月30日公开发布的《关于赵梅福劳动教养案件调查情况的通报》中,答复“赵梅福这次又去北京上访,而且还串通天水市农民赵某和孙某一同上访。此有赵梅福赴京前给兰州新区领导发的3条手机短信和甘肃驻京办信访人员登记表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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