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0日起,长沙校车号牌均上黄牌 驾驶资格年审制:有酒驾醉驾经历马上销证 本报12月18日讯 从明年开始,校车将使用“湘A*S***”黄色号牌,每半年一次安全检验,驾驶资格也将实施年审制。记者今天从长沙市政府获悉,《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出台,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 个人车辆不能作为校车 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新增校车时,应先向区县(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增加校车。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专用校车。 专用校车应以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的名义注册,不受理个人车辆作为校车。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全市校车启用专段“湘A S ”黄色号牌管理。 交警部门将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校车每半年一次安全检验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等校车管理单位应从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受处理。 校车驾驶资格实施年审制 校车驾驶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有被记满分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资格实施年审制。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幕后 立法保障校车安全 今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于4月5日公布实施。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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