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袁厉害事件“认定责任”的思考,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政府部门和像袁厉害这样的所谓“非法行善者”身上,而那些弃婴的亲生父母,似乎从未被法律真正地追责过!在阻止遗弃婴儿这个问题上,现存的法律和制度竟会如此无力、实在令人黯然神伤。
因为家中失火,导致被收养的孩子七死一伤,河南兰考的“爱心妈妈”袁厉害,将接受什么样的法律惩罚,现在成了很多人最关心的问题。
我认为,此案未来的走向有三种可能:一、认定袁厉害触犯《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遭受最高刑期七年的刑事处罚;二、判刑,但缓期执行;三、认定袁厉害有罪,但作为公诉方的检察院免予起诉。而当前的民间意见,大多更倾向于最后一种处理方式。
早在一年多之前,我就曾将袁厉害邀请到我所主持的《东方直播室》现场,接受过众人的质疑,对于她收养弃婴的“善举”,大家还是基本认可的,但这种事实上的“收养”是否合法?袁厉害有没有利用收养来的弃婴牟利?究竟是河南当地政府不作为、还是袁厉害坚持抚养、而令政府无法接手这些孩子进入福利院?……这些追问和讨论,依然使得场上的气氛充满了火药味。
当时,在“狼烟四起”的讨论现场,我突然心生某种悲哀有文化的人,往往显得很理性,总能找出各种理由来质疑一个人行善背后的动机;但恰恰是“文盲”袁厉害,“毫无理智”地捡养弃婴,甚至把全家都气晕了,她什么也不考虑,就是反复念叨:“那好歹也是个小生命啊,我咋能看着他死哩?”
那一天,所谓“理性的善良”,全都败给了所谓“本能的善良”。情、理、法,情赢了。
没想到,一年多之后,袁厉害竟会如此惨痛地变成了“全国名人”。情、理、法,这回却成了“法不容情”。
而在我写下这篇文章的1月10日,上海市宝山区一座拆迁工地,又出现了两具被丢弃的婴儿尸体,这突然使我意识到,我们对袁厉害事件“认定责任”的思考,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政府部门和像袁厉害这样的所谓“非法行善者”身上,要知道袁厉害27年来收养了超过100名的弃婴啊!而那些弃婴的亲生父母,似乎从未被法律真正地追责过!
没错,“遗弃罪”确实是《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它原则上是公诉案件,但警察如果发现弃婴,必须要立案调查,待找到足够证据、以证明是某嫌疑人遗弃的,才能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事实上,连媒体报道中“多年来,当地警察捡到弃婴,都愿意送到袁厉害家”的陈述来看,目前,我国的警力完全不足以招架每年庞大的弃婴数量,调查取证难,自然也就令“公诉”成了摆设。
如果检察院没提起公诉,被害人若有证据证明遭人遗弃时,法院还可以将此作为“自诉案件”受理。不过令人尴尬的是:提起自诉的原告方,必须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若自诉人书写确有困难,可由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自诉人确认方才有效但是,弃婴若是“诉主”,他(她)有这个能力吗?
在阻止遗弃婴儿这个问题上,现存的法律和制度竟会如此无力、实在令人黯然神伤!
中国人总愿意说上苍有“好生之德”,而实际上,我们是否对生命都有一种本能的尊重,谁也不敢确认。在一个充满着斗争哲学的世界里浸淫久了,对生命总是轻视的,最多不过是衡量胜败的砝码而已。如果他(她)牵绊了成功的步伐、如果他(她)不够健康、如果他(她)不顺遂你的意志、如果他(她)可能会给你带来任何麻烦……将他(她)弃之如敝屣,是最佳的选择!而这种随意性,甚至也可以上溯到性爱、怀孕时期。
有人说,教育最大的失败,就是表现在其国民缺乏对生命最起码的敬畏。
很不幸,袁厉害事件让我看到了这种失败的根源。
骆新 东方卫视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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