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仗义”为朋友租车 车毁人亡租车者担责
2013年01月31日20: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自称“仗义”为朋友租车 车毁人亡租车者担责]
中新网广州1月31日电(索有为 黄春燕 李俊杰)助人为乐本是美德,但有时候“助人”也要理性处之,一不小心可能还会惹祸上身。广东清远市法院31日披露称,该院辖下的清城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自称仗义为朋友租车的小杨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2012年9与4日,小杨从C公司租赁广本理念牌小型汽车一台,预交租金600元和押金5000元,如超时还车按照300元/天计算,并约定:小杨在承租期间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小杨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超载、超速、营运等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C公司有权没收小杨交来的全部押金和按照日租金的5倍(1500元)收取违约金。事后,小杨将承租的车辆交给小谢。 2012年9月6日凌晨2时,小谢驾驶该车行至肇庆市四会下茆镇路段时,由于违章超速驾驶、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司机及乘员3人死亡,另有1人重伤,所租赁的车辆全车损毁。
C公司认为,小杨提车后未经该公司同意,擅自将车辆借给小谢驾驶,致租赁车辆全车损毁,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但小杨答辩称:实际的租车人是小谢,交付租金的是小谢,使用车辆的也是小谢,他只是“仗义”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并非真正的承租人,故涉案的租赁合同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杨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小杨承担。小杨作为租赁人,在租赁期间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将车辆转交并放任小谢违章驾驶,已构成违约。依法判决C公司无须返还租车押金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小杨支付违约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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