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3月2日讯 自己花钱办的卡,没想到还未用完就已经过期。对此,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持的预付款消费卡,如果商家未在卡上标明期限,那么商家不应该限制消费者使用,否则就是霸王条款。
张店的陈先生反映,他于2011年上半年在皇冠假日大酒店花600元办理了一张午休的VIP卡,次数为12次,当时服务人员和VIP卡上都未标明使用期限,陈先生一共用了7次后,由于工作忙碌便很少去了,今年2月28日,当陈先生再次持卡到这里消费时,工作人员表示,他这张卡已经作废,原因是老板已经更换。今天记者与该酒店取得了联系,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老板更换,他们的会计查不到以前的账目,所以陈先生的卡已经作废。
无独有偶,桓台的周女士反映,2012年7月她在某国际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两张游泳卡,“当时一共花费不到3000元,可以使用50次,我忘了服务员当时是否说过有时间限制。”周女士说,因为游泳卡本身上面没有时间限制,当时办卡主要是陪孩子学游泳,由于孩子当时经常感冒,所以也没有去几次。
周女士随后就把卡放了起来,可是近日当她再找出来准备继续使用时,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游泳卡为半年期限,不能延期,也不能退卡。这让周女士感到很气愤,办了卡未使用完就作废,有点说不过去。
该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周女士的卡要么升级,要么只能延期一个月,如果升级成商务卡还需再交纳400元的费用,而退卡是不可能的。
对此,淄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预付卡内的资金是不能作废的。他说,消费者当初向发卡公司购买预付卡用以提供相关服务,其双方便构成合同关系,因此商家不能以“服务过期”为由,擅自终止服务。“如果商家终止服务,则视为解除合同关系,消费者可要求商家退还预付卡内的资金。”据悉,2011年5月,国家七部委就已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商业预付卡),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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