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特派记者 冯兰蔺 北京报道
管理方式差异较大,行政管理成本较高,配租管理和退出机制薄弱……能否打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项产品的租金界线,按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 (60%-80%较为合理)确定租赁价格方案,统一管理、统一租赁。这是全国政协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盟市委主委郑惠强在此次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
今年保障房新开工630万套
数据显示:2008年-2012年,全国累计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超过3000万套,基本建成1600万套以上,实物住房保障受益户数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比例由2008年的不足4%,提高到2012年的13%左右。截至2012年底,共有近1.2亿人通过不同形式的保障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今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不过,这个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矛盾。如,不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远离市区,交通、商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变,不利于增加对于保障对象的吸引力等。
郑惠强说,以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为例,现有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管理方式差异较大,行政管理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各地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和供应分配机制相对完善,配租后的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则相对薄弱。
并轨两产品统一申请标准
他建议,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建设筹措,全部纳入公租房体系。具体来说应在房源、资格审查和租赁价格方面形成统一体系。
“首先要统一房源筹措,分类安排使用。 ”两个保障房产品建设并轨后,可以统一公租房准入标准或廉租房实物配租准入标准。各地在制订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计划时,无论是单独规划的保障性住房,还是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不再区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制订年度供应计划时,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目标要求,优先安排一定比例小户型、简装修、适用适配的房源,定向供应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使用。
对于申请者的资格审查也要相对统一,分类供应配租。郑惠强说,我国各省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存在一定的基于城乡和户籍的双重标准。 “事实上,公租房的最终目的是逐步消除双重标准所产生的政策差异,只要是合法、合理的城镇常住人口,在收入水平、住房情况、财产状况等方面应实行统一的标准。至于外来常住人口,可增设连续年限,如3年以上的纳税和社保记录条件。增加跨区域住房和个人信息共享系统,以便在审查外来常住人口申请资格时充分了解其实际经济能力,必要时采取措施防范异地骗租公租房或廉租房等。
郑惠强还建议,打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界线。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 (60%~80%较为合理)确定租赁价格方案,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报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对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的,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10%承担自付租金,差额租金由地方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并直接结算给相应房源产权单位。鼓励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一定的租金补贴。
建议国家建立阶梯式的供房制度
与郑惠强的建议不谋而合,全国人大代表周岚也建议,将现有的多种保障房归并简化为租赁型和购置型两类。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可将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购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将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并轨,以共有产权方式统一规范管理。建议尽快制定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联审规则,在保障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全国范围内的个人财产、收入信息联网和共享工作。
在建立上述制度后,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建议设国家阶梯式的供房制度。即为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的工薪阶层提供一室一厅的廉租房,月租金控制在其月收入的10%以下;对工作一定年限后、收入已逐步提高的工薪阶层,提供一套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应以家庭月收入的20%、15年能还清本息的价格为好;对事业有成的高收入群体,购买商品房可以不限面积、不限价格,但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不得贷款,且必须退还原有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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