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5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前发展局长麦齐光与助理路政署长曾景文,因讹称互租单位骗取租津约70万元(港币 下同),经审讯后24日被裁定串谋诈骗、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等6罪全部罪成。法官陈仲衡斥责两人的警诫供辞完全不可信,麦供称与曾景文买楼时的一连串巧合实在难以置信,认为两人存心误导政府骗取租津。虽然两人已表明愿意连本带利赔偿逾180万元,但仍是公务员的曾景文,或有可能失去逾600万元退休金。
押后判刑 未答会否上诉
麦齐光(62岁)及曾景文(57岁)皆未有回应会否上诉。据辩方在庭上透露,由于麦齐光7月份不在港,案件将押后至8月8日判刑,两人亦会在当天求情。辩方称,麦、曾亦愿意赔偿,两人原共涉骗取约70万元租津,现时连同利息,仅麦齐光已愿意赔偿70万元;曾景文则愿赔偿118.8万元。
官不信二人曾“互换”单位
法官陈仲衡认同辩方所言,但仍认为麦齐光及曾景文于1985年分别买下北角城市花园21E及22E单位后,在1990年根本没有“互换”单位,更从没订立信托声明,辩方证供更有多项前后矛盾。如22E租客梁孔于1990年后、即辩方声称两人“互换”单位后,仍交租予应已不是22E业主的曾景文。此外,两人单位各有按揭,麦在警诫下亦难以解释“互换”单位后的按揭由谁供款等。
曾景文租住21E单位期间,法官指他对单位有很强的控制权,如他于1989年出国进修,但仍可安排胞妹曾慧华租住21E。当曾与家人回港后,曾慧华又可提早终止租约,让曾的家人迁回单位。法官认为,唯一推断是该单位在1985年时,已由曾景文买下。
订信托文件说法不合理
辩方声称两被告于1990年间曾订立信托文件,法官引述被指当年为两人订立文件的律师黎世安供称,基于违反职业操守等因素,他不可能为麦、曾订下正式的信托文件。辩方曾表示,两人曾订下非正式的信托文件,但法官认为,此类文件对麦齐光的保障甚低,故认为辩方的说法不合理。
麦、曾虽为港大校友,但法官认为买卖楼宇是重大的投资决定,即使两人是朋友,亦鲜会与对方交换单位,更遑论让对方保留出售单位所得的金钱,而且两人申请租津时所提交的租约上,21E、22E单位业主一栏均“有默契地”填上麦、曾两人的妻子,又填上具误导性的地址。法官说,公务员租物业并不犯法,但两人刻意隐瞒业主身份,是由于他们有不诚实的意图。
法官相信,麦齐光、曾景文实为22E、21E的真正业主,两人明知在所居住的单位有财务利益,仍申请租津,存心欺骗政府。法官又认为,两人与家人住在自己拥有的单位内,装修等费用均可花在自己的单位之上,故两人并非如辩方所言,没有诈骗政府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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