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王婧报道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昨天联合发布《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本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进行规范。要求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开设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建立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文件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应在开展培训经营活动前,开设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在办学过程中,应使用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学杂费资金的缴存和收支管理。申请变更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公司企业,在申请变更时,应开设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以加盟连锁经营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等形式,授权或变相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学杂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须开具本单位的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学杂费须及时全额缴存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保障所收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
另外,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与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聘用外籍教师或外籍管理人员,应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办理聘用外籍人员来沪就业的许可。
作者:王婧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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