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7月12日电(记者 张茵 通讯员 芮宣)从死缓到假释,历经14年。重获自由不到两年,又因在假释考验期间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再次身陷囹圄。近日,温州瑞安法院判决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4000元。撤销假释,与原判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23天,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1997年3月,陈某(35岁,瑞安人)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5月经浙江省高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1年9月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0年。
之后,又经多次减刑,陈某于2011年6月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1年6月14日至2016年1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
2013年5月14日0点50分左右,陈某酒后准备回家,想着这么晚应该不会有检查,陈某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轿车,却在瑞安虹桥北路高速出口被交警查获。经过抽血鉴定,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mg/ml,属于醉酒。
法官提醒,被裁定予以假释的罪犯,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人员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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