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长春7月24日电(陈博宜 郭春雨 王洁瑜)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长春“3·4”盗车杀婴案进行终审宣判。吉林省高院终审裁定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3月4日7时许,被告周喜军盗走长春一超市前停放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逃逸。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随后,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此案一度引发长春乃至吉林省范围内的警民大搜救,周喜军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于3月5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此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周喜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喜军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终审裁定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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