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上午“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以涉嫌爆炸罪对被告人冀中星提起公诉,冀中星出庭受审,并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2013年8月29日,此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朝阳区人民法院当日进行立案审查并决定受理此案。开庭前,法院已向冀中星及其辩护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
庭审于17日9时开始,冀中星因身体原因由法警用移动病床推入法庭。鉴于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审判长告知其如有不适,可随时举手示意。同时,法庭还为其安排了两名医护人员。
据新华社9月17日电
[ 公诉方 ]
冀中星已构成爆炸罪
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冀中星于2013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天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在遇到民警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民警面部、双臂及胸前背部多处灼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中星被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冀中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爆炸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播放了视频证据
法庭上公诉人播放了视频证据,证明冀中星乘坐出租车到达首都机场T3航站楼,乘坐电梯等活动,以及3号航站楼2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的摄像头直接拍到的冀中星喊话、散传单以及爆炸物爆炸的过程。还有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为冀中星紧急施救的过程,冀中星当庭发表质证意见时表示感谢,感谢当时的警察对他进行救助。
公诉人出示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冀中星左手属于重伤,左耳轻微伤,还出示了对冀中星治疗的情况,他是在积水潭医院接受的截肢手术。他原本在山东临沂做的司法鉴定显示,双下肢瘫痪以及腰部骨折,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和9级伤残。公诉人出示的两份判决书显示,冀中星关于在广东东莞遭殴打的民事索赔诉求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 冀中星 ]
“不是故意引爆爆炸物,是过失的”
冀中星对起诉书指控涉嫌犯爆炸罪的事实作了陈述。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装置倒手,之后发生爆炸。
庭审中,冀中星多次表示不是故意引爆爆炸物,是过失的。冀中星称,其携带的爆炸物是自制的。他说当时警察走近他,刚问了一句你要干什么,冀中星怕警察抢到爆炸物,就把爆炸物从左手倒到左手,还没有向警察表达诉求,爆炸物就炸了。他同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希望法院能够给其一次机会。冀中星表示,有事情不应该以危险的方式而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
当公诉人问他为什么到首都机场,他回答是要表达诉求,说自己在广东东莞多年上访没有解决问题。当天除了爆炸物还带了复印的传单,想要警察把他带走解决问题,他说自己大喊我手里有炸弹并不是要威胁谁,是怕伤害到别人。
[ 律师 ]
申请调取冀中星被打致残证据遭驳回
在质证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庭询问被告方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时,冀中星的辩护人刘晓原律师向法庭宣读并提交了调查笔录,他同时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申请的调取证据申请与本案无关,建议法庭驳回。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辩护人的申请事项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当庭作出驳回决定。
刘晓原律师在庭审结束后称。“我在8月下旬向朝阳区检察院申请调取广东省东莞巿公安局对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复查结论后被驳回;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在9月2日向朝阳区法院递交调取这方面证据,并通知当年乘坐冀中星摩托车的龚明照出庭作证。半个月时间过去了,法院也不调取,也不通知龚出庭。没想到,今天当庭驳回了我的申请。”
庭审花絮
冀中星是躺在病床上受审的
当天上午9点审判长宣布带被告人冀中星到庭,之后冀中星是躺在一个专业的可升降的医疗床上被法警推进法庭的。
审判长首先就告诉他法庭专门配备了医务人员,他有任何不舒服可以示意法庭,法院会尊重他的要求。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也问过冀中星身体是否可以,并让法警拿水给他喝。
整个庭审过程约持续两个半小时。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冀中星的父亲、哥哥、妹夫和其他亲属共5人旁听了案件庭审。冀中星父兄向媒体哭诉,要求彻查冀中星在东莞受殴打致残一事。冀中星哥哥称,广东公安曾称公开冀中星案重新调查的情况,但至今没有公开。这让他怀疑重新调查的公正性。
法律链接
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应负什么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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