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昨天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院终审裁定,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在一审判决中,冀中星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据了解,他将被送回老家,监外执行。
开庭十几分钟便宣判完毕
冀中星是“首都机场7·20爆炸案”被告人,因个人诉求在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引燃炸弹,致使自己和一名民警受伤。10月15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一审宣判后,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称其系过失引发爆炸,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量刑过重。三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冀中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昨天,该案终审公开宣判,上午9时整,冀中星被用移动病床推进法庭。开庭即开始宣判,时间不长,只有十几分钟便宣判完毕,全程冀中星显得非常平静。
将被送回老家监外执行
三中院对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三中院认为,冀中星出于引发关注以解决自己上访诉求的动机,在山东省家中自制爆炸装置并乘长途车携带至首都机场航站楼国际到达B出口。冀中星明知按动按钮开关会导致爆炸,为达到使民警无法靠近的目的,手持爆炸装置威胁民警并按压爆炸装置按钮开关,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其本人重伤,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
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就冀中星出于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而实施爆炸的案件起因已予认定,一审法院在查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冀中星犯爆炸罪的事实后作出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原判综合考虑冀中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发现场避免了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等从轻情节以及携带爆炸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京、在首都国际机场国际到达出口引爆等从重情节,对冀中星量刑适当。
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亦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冀中星的亲属等旁听了本案的宣判。宣判后,法院允许冀中星哥哥等几个家属会见了冀中星。冀中星哥哥说,法官告知他们,过段时间会将冀中星送回山东老家,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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