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冒群)近3年多来,江苏共查处环保领域的职务犯罪114人,其中县处级干部8人。昨日,江苏省高院与省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资源环境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情况。为严惩资源环境犯罪,省高院从12月21日起,对资源环境类案件推行“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制度。
3年多来,江苏114名环保领域干部因贪腐落马
据统计,2010年至2013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资源环境案件1156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6.96%,民事案件占17.13%,行政诉讼案件占15.91%。案件类型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从刑事审判来看,滥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所占比例较高;民事案件以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案件为主,此外还出现了噪声污染、光污染、室内装修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新型资源环境案件。行政案件涉及土地、林地、矿产资源等类型,以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为主。
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发生在环保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114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99人,渎职案件15人。其中受贿5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大案107人,县处级干部要案8人。这些案件共造成经济损失4431.1万元,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已经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921.5万元。
87.9%环保类案件存在受贿或徇私情私利现象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剑虹表示,我省目前发生的环保领域职务犯罪不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还引起重大污染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为消除危害和影响,政府往往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如盐城“2·20”重大水污染事故造成全市停水66个小时,数十万人的饮用水出现困难,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镇江市开发区发生“6·9”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后,政府为清理该污染,花费财政资金2000余万元,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苏州海关驻吴县办事处原主任钱雪华,利用职权为他人承揽电子企业残次品退运业务,其单笔受贿数额高达500万元。南京秦淮纸业非法向新河偷排生产废水,被中央电视台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此外,徇私情私利、权钱交易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从查处的案件看,87.9%的案件存在收受贿赂或徇私情私利现象。如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陆伯新,利用职务便利,在环境行为监管、环境污染事故查处、企业搬迁选址、环境信访举报处理、环评审批、环保专项资金拨付等方面非法收受被监管企业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33万元。
在环保工程领域,行业垄断明显。一些环保工程公司通过行贿与环保部门有关领导形成较为“稳固”的关系,在这些环保部门所辖业务中无需竞争,屡屡中标。一些环保部门甚至向前来咨询企业推荐有“稳固关系”的环保工程公司,为其招揽业务。如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荣,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涉足环保工程,多次向苏州市及所辖区县环保局有关人员行贿,行贿总额近千万元,垄断了当地环保业务。
省高院:环境资源类案件将“三审合一”集中宣判
为严惩环境资源类犯罪,昨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
据了解,“三审合一”就是资源环境类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由行政庭设立的环保合议庭或专门的环保审判庭统一审理。“集中审判”就是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选定的辖区内的1-3家基层人民法院在行政庭设立环保合议庭;有条件的地方争取设立环保审判庭,专门审理资源环境案件。
省高院要求健全资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依据相关法律,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证据规则以及裁判方式等相关问题,并探索设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
省高院副院长李玉生介绍说,设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是法院的创新之举,这一块在现行法律中是没有规定的,公益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需要专款专用的经费保障,法院通过与环保机关、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共同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具体方式是将环保案件中被告的民事赔偿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罚金等纳入基金。
李玉生副院长表示,在紧急情况下,污染、破坏环境行为恶劣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要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实施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当立即开始执行。而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裁定做出临时禁令。
据悉,《意见》目前已下发江苏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以及高院各部门,将从本月21日起施行。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